凯淳股份: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年4月)

2024年04月22日 18:52

【摘要】上海凯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年4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凯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提高公司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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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凯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4 年 4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凯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提高公司审计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
        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
        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要求

第三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至少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
                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 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 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 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 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
                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四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
        计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 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 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 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 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 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 定期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
                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单一选聘以及其
        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一) 竞争性谈判:指邀请两家以上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内容、服务条件进行商谈并
                竞争性报价,公司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 公开招标:指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
                竞聘;

        (三) 邀请招标:指邀请两家以上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

        (四) 单一选聘:指邀请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

第七条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可以不再进行公开选聘,审计委员
        会应对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前一年度的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作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
        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决定,根据股东大
        会决议,公司经谈判后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相关聘请协议,期满可以续聘;形成否定
        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八条  公司应当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
        录并保存。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公司应当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
        分。


        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
        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

        (一)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
                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二)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
                得分: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
                ×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三)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四)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
                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年限要求

        (一)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5 年的,之后
                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二)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三)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
                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
                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四)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一条 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
        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
        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第十二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
        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

        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
        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四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
        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 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
                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
                正被立案调查;

        (三) 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 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
                价;

        (五) 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十六条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
        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
        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
        情况等。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
        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 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 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责人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 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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