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加洁:倍加洁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2024年04月22日 18:23

【摘要】证券代码:603059证券简称:倍加洁公告编号:2024-020倍加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603059股票行情K线图图

证券代码:603059          证券简称:倍加洁        公告编号:2024-020
            倍加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倍加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2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情况

  因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自
主行权导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激励计划累计行权
并完成股份登记 448,700 股,公司总股本由 100,000,000 股变更为 100,448,700
股,注册资本由 100,000,000 元变更为 100,448,700 元。

    二、《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五条 公司住所:扬州市杭集工业园    第五条 公司住所:扬州市杭集工业园

 邮政编码:225111                      邮政编码:225111

                                        经营地址:扬州市生态科技新城杭集镇琼花
                                        路 8 号

                                        邮政编码:22511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000 万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元整。                                100,448,700 元整。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0,000 万股,均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00,448,700
 为普通股。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  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
 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  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
 司所有,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司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  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
 限制。                                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除外。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提起诉讼。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法行使下列职权: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第四十一条 公司担保行为达到下列标准  第四十一条 公司担保行为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批通过:                        大会审批通过: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
供的担保;                            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产 30%的担保;

资产 1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5.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  象提供的担保;

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以上 净资产 10%的担保;

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提供的担保;

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
  7.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或  所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担  他担保。
保。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  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
案。                                  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 10%。                    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当在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当在发出召开股
知和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东大会通知和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公司的股东;                          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的其他事项。                          决程序;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三)本章程的修改;              和清算;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三)本章程的修改;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总资产 30%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五)股权激励计划;              总资产 30%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事项。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事项。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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