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微至:中科微至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4年04月22日 19:03

【摘要】中科微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4年4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中科微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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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微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4 年 4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中科微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科微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若发现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的情形的,应及时通知公司,必要时应提出辞职。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作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确实不能亲自出席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所持赞成、反对或弃权的意见。

  第四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3 家境内上市公司(含本公司)
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前款所称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
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或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六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七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具备以下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与规则;

  (四)具有 5 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计、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本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本公司前 10 名股
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本公司前 5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为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七)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称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上市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上市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
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公开声明。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条的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并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提名人在提名候选人时,除了遵守本制度第九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重点关注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一)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二分之一的;
  (二)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

  (三)同时在超过三家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

  (四)过往任职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被上市公司提前免职的;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

  (六)可能影响独立董事忠实勤勉和独立履职的其他情形;

  (七)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独立董事候选人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其提名人应当披露具体情形、仍提名该候选人的理由、是否对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治理产生影响及应对措施。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6 年,已满 6 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6 个
月内不得被提名为本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在任职后出现不符合本制度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出现该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要求辞职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三十日期限到期到及
时召开董事会,审议提请股东大会撤换该名独立董事事项并在六十日内完成独立董事补选工作。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监事会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连续 2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由董事会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第十六条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要求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独立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独立董事职务。公司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任职条件或独立性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
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至(三)项职权的,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由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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