昂利康: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4年4月)

2024年04月19日 21:07

【摘要】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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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宗旨和基本原则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出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信息披露规定的前提下,公司保障全体投资者享有的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包括: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七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及职责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审核通过公司有关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并负责监督、核查有关制度的实施情况及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日常运作情况。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直接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有关投资者关系的事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监事会应当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全权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拟订并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制度。

  董事会秘书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的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十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职能部门、公司各子公司、分公司及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内部应形成良好的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十一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工作职责:

  (一)信息披露:收集、学习和研究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和相关法规,通过适当的方式与投资者沟通,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二)信息沟通: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可根据公司情况,定期或不定期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及路演等活动,面向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进行沟通;公司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三)定期报告:组织年报、半年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工作;
  (四)筹备会议:筹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准备会议材料;

  (五)投资者接待: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高市场对公司的关注度;

  (六)公共关系:与监管部门、交易所、行业协会等保持接触,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七)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八)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和咨询;

  (九)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十)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

  (十一)维护投资者关系的其它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窗口,代表着公司的形象,公
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 投资者;

  (二) 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 其他相关机构。

    第十六条 公司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
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十八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可
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二十三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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