昂利康: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4年4月)
2024年04月19日 21:07
【摘要】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维护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合法权益,强化公司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维护浙江昂 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合法权益,强化公司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促使公司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组织实施的,对公 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管理活动的合规性、效率、效果、效益性等进行独立客观确认、评价和监督的一项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有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及其控股、 控制的所有关联企业(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内审部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内审部对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负责, 受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审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五条 内审部应根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等配备适当数量的从事内部 审计工作的专职人员。内审部的部门负责人应当为专职,并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内审部应有计划地开展审计人员岗位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内审人员的思想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内审人员应能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精通审计工作业务和财会业务。 第六条 内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公司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也不 得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审部的工作。 第七条 内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八条 内审部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 所有业务环节。内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九条 内审部应当每季度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至少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 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条 内审部应当在审计委员会的督导下,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 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一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 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者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存在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进行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的情形,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十二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十三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 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十四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 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人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者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是否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关联交易是否损害公司利益。 第十五条 内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 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 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者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十六条 内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并重 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 第十七条 内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 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及披露情况; (六)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 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九条 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条 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 议。监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二十一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 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如有),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 公司各部门(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公司应当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和影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关责任人予以查处。 第三章 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 性。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 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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