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普云: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2024年04月19日 20:47

【摘要】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之法律意见书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21-23层电话:075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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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
                          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21-23 层

  电话:0755-82816698        传真:0755-82816898


                                目录


释义......5
正文......7
一、本次归属、作废的批准...... 7
二、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条件......8
三、本次归属的具体情况......10
四、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13
五、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的信息披露......14
六、结论意见......14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

                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致: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接受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开普云”或“上市公司”)的委托,就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内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且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重要法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其他事项以及财务、审计、股票投资价值、本次激励计划的业绩考核标准等非法律事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涉及财务、审计等内容的,本所严格按照有关方出具的专业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进行引用,但引用行为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该等专业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律师亦不具备对该等专业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进
行核查和判断的专业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系以中国法律为依据出具,且仅限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前已公布且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本法律意见书不对境外法律或适用境外法律的事项发表意见;

    开普云已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相关材料的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副本或复印材料均与原件一致;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开普云及其他相关方出具的有关证明、说明文件;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事宜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开普云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公开披露;本所同意开普云在公开披露材料中部分或全部引用或按照中国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引用及披露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开普云进行上述引用或披露时应当全面、准确,不得导致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理解产生错误和偏差;

    本所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开普云为本次激励计划之合法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及其他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释义

    除非另有明确说明,下表词语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具有相应的特定含义:

    开普云、公司、  指  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  指  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

      《激励计划    指  《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
      (草案)》          励计划(草案)》

        本所      指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本所指派为本次激励计划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的律师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归属      指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
                          登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归属条件    指  本次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票所需
                          满足的获益条件

      本次归属    指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归属期归

                          属条件成就因而公司进行限制性股票归属的事项

      本次作废    指  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预留部

                          分限制性股票予以作废的事项

    《考核管理办  指  《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
        法》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  指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
        南》            息披露》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除非
        中国      指  另有说明,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
                          台湾地区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正文

    一、本次归属、作废的批准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监事会核查意见、独立董事意见等文件及公司披露的公告,公司就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如下程序:

    (一)2022 年 8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
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二)2022 年 8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的核查意见。

    (三)2022 年 9 月 13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
议以特别决议的形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表决权,最终征集的表决权数量为 0 股。

    (四)2023 年 4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 2023 年 4 月 20 日为授予日,

以 15.81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25 名激励对象授予 25 万股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
票。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预留部分授予的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五)2023 年 4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预留部分授予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认为预留部分授予的条件已经成就,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
象名单,同意预留授予日为 2023 年 4 月 20 日,并同意以授予价格 15.81 元
/股向符合条件的 25 名激励对象授予 25 万股限制性股票。

    (六)2023 年 8 月 22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公司第
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七)2024 年 4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与第三
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作废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归属、本次作废的相关事项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二、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条件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现持有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4
月 21 日颁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25969484E),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 6,713.344 万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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