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华新材: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4年04月19日 19:10

【摘要】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1号甲远洋大厦B座27层邮政编码:266071E-MAIL:WINCON@WINCON.CN:(0532)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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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山 东 文 康 律 师 事 务 所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1 号甲远洋大厦 B 座 27 层

                  邮政编码:266071  E-MAIL:WINCON@WINCON.CN

                    :(0532)85766060  传真:(0532) 85786287


                      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隆华新材”)的委托,指派赵振斌律师、朱晓娜律师
出席了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9 日召开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资料,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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