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兰疫苗: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4年04月19日 18:07

【摘要】证券代码:301207证券简称:华兰疫苗公告编号:2024-017华兰生物疫苗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1.本次股东大会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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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1207          证券简称:华兰疫苗        公告编号:2024-017
                华兰生物疫苗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 年 4 月 19 日下午 13:00

  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4 月 19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4 月 1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4 月 19 日 0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华兰生物疫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办公楼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安康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4 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 484,533,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600,015,000 股的 80.7536%。
其中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59,008,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600,015,000 股的 76.4996%%;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5,524,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600,015,000 股的 4.2540%。

  公司董事长安康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议题进行,无否决或取消提案的情况。经与会股东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484,497,9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26%;
反对 35,4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3%;弃权 3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5,497,9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600%;反对 35,4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88%;弃权 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2%。
    2、审议通过了《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484,498,2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27%;
反对 35,4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5,498,2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612%;反对 35,4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88%;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了《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反对 35,4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5,498,2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612%;反对 35,4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88%;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审议通过了《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484,498,2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27%;
反对 35,4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5,498,2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612%;反对 35,4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88%;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母公司 2023 年实现净利润861,516,317.57 元,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86,151,631.76 元后,本期可供分配的利润为
775,364,685.81 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 1,807,308,630.23 元,扣除 2023 年当期分配上
年度现金股 120,003,000 元,2023 年度累计可供分配的利润为 2,462,670,316.04 元。
  公司以当前总股本 600,015,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现金股利 6 元
(含税),共计 360,009,000.00 元;本年度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分配现金红利后剩余未分配利润 2,102,661,316.04 元滚存至下一年度。

  若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由于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行权、再融资新增股份上市等原因而发生变化的,公司将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总额进行调整。

    总表决情况:同意 484,498,2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27%;
反对 35,4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5,498,2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612%;反对 35,4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88%;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84,466,5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61%;
反对 66,8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38%;弃权 3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5,466,5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370%;反对 66,8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618%;弃权 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2%。
    7、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84,498,2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27%;
反对 35,4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5,498,2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612%;反对 35,4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88%;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84,498,2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27%;
反对 35,4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5,498,2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612%;反对 35,4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88%;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本公司法律顾问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万晓宇律师、张辰琦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兰生物疫苗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兰生物疫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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