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之密: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4月修订)

2024年04月18日 16:43

【摘要】伊之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二〇二四年四月伊之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伊之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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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伊之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四年四月


                    伊之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伊之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伊之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研究并制定董事、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选择程序,并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委员会由董事会产生,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委员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四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委员在任期内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委员会主任(召集人)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由委员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负责日常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包括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相关人员的有关资料,筹备委员会会议并执行有关决议等。委员会的具体日常事务由董事会秘书承担。

    第六条 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少于七名时,公司
董事会应尽快选举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九条 董事长在确定提名董事会秘书前以及总经理在确定提名公司财务负责人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推荐人选前,应充分尊重委员会的不同建议,及时调整人选或与委员会委员进行有效沟通后再提请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程序

  (一)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收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工作
业绩以及工作能力等基本信息,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 召集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
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为不定期会议,根据需要和委员会委员的提议举行。
  第十三条 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四条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委员的权利。

  第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过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并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如审议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当事人应回避并不参与表决。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有关方案、决议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委员会会议应有专人负责记录,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参加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伊之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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