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方科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4年04月17日 21:33

【摘要】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二〇二四年四月修订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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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〇二四年四月修订


              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
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包括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下同),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本制度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均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制度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
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

    公司应当协助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应当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或者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当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
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切
的语言和文字,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可
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选择性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股票上市规则》与本制度规
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
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
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

    第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临时
报告等。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编制公告并披露,并按规定报送相关备查文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公告义务。

    前款所述公告和材料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与提交的公告内容一致。公司披露的公告内容与提供给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材料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及时更正。

    第十五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证券管理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公告的形式滥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含有宣传、广告、诋毁、恭维等性质的内容。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
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
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免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暂缓或者免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性商业秘密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个月。

    第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本制度第十七条规定暂缓披露、
免于披露其信息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不符合本制度第十七条和前款要求,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暂缓、免于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已履行的审议程序、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项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
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股东大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
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透露、泄露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或者传递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需的通讯设备,建立与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有效沟通渠道,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关于本公司的传闻以及
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相关方了解真实情况。

    传闻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相关方核实情况,及时披露公告予以澄清说明。

    第二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采用直通披露和非直通披露两种方式。

    信息披露原则上采用直通披露方式,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规范运作情况等,调整直通披露公司范围。

    直通披露的公告范围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确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进行调整。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第一节 信息披露的文件种类

    第二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文件种类主要包括:

    (一)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发行债券刊登的募集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二)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三)临时报告,包括重要会议决议、重大交易、应披露的日常交易、关联交易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发行新股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二十七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
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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