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方科技: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4年04月17日 21:35
【摘要】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二〇二四年四月修订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二〇二四年四月修订 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充分发 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细则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1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 和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及其细则的有关规定,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 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公司现任监事;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职责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本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 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 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士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四章 任免程序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个月内或者原董事会秘 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 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不得具备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情形。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本制度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 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在1 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制度第四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及其细则,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1名董事或者高级管 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3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6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者本制度规定代行董 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票及其衍生品变动管理事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 除依照《公司法》规定由参与决策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外,董事会秘书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对所表决的事项提出过异议的,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都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不一致的,以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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