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凯材料: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4年04月17日 18:55
【摘要】证券代码:300398证券简称:飞凯材料公告编号:2024-051债券代码:123078债券简称:飞凯转债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证券代码:300398 证券简称:飞凯材料 公告编号:2024-051 债券代码:123078 债券简称:飞凯转债 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4、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通知已于 2024 年 3 月 28 日以公告形式发出。2024 年 4 月 10 日发布了 《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刊登的公告。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4 月 17 日(星期三)下午 14:30 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4 月 17 日(星期三)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4 月 17 日 (星期三)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宝山区潘泾路 2999 号 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陆春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9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157,432,05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8914%。 2、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6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154,087,21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256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13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3,344,8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51%。 3、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17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3,348,33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57%。 4、公司董事及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任的见证律师等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57,309,3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20%; 反对 122,74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8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225,59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3341%;反对 122,74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665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张娟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审议通过了《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4 年度向金融机构及类金融企业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预计担保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55,372,6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6919%; 反对 2,059,43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3081%;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288,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8.4937%;反对 2,059,43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1.506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3、审议通过了《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57,309,3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20%; 反对 122,74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8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225,59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3341%;反对 122,74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665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57,309,3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20%; 反对 122,74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8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225,59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3341%;反对 122,74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665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委派唐方律师、杨怡玟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如下: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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