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环保: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准则(2024年3月)
2024年04月01日 19:33
【摘要】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行为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自觉学习《公司法》、《证券 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修养,增强法律意识和现代企业经营意识,掌握最新政策导向和经济发展趋势。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损害投资者 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声明与承诺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及公司董事会提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声明: (一)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有无因违反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受查处的情况; (三)其他任职情况和最近五年的工作经历; (四)拥有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国籍、长期居留权的情况;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并在《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承诺: (一)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二)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 (三)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和应当作出的其他承诺。 监事还应当承诺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其承诺。 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承诺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事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含续任)期间出现声明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该等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董事会提交有关该等事项的最新资料。 第三章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冬.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某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据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对外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得或者不应当从事的事项或行为。 第九条 公司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和公共媒体有关公司的报道,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为由推卸责任; (四)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行事并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地选择并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 (五)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六)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本条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勤勉义务。 第十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 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公司监事应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监事发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行为,应向监事会报告,并由监事会向董事会、股东大会报告或者直接向证券监管机构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章 信息披露与信息保密 第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 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 总经理办公室会议,如无传达义务,一律不得透露会议内容,否则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或交流时,应 谨慎言行,对可能引起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波动或影响公司形象的重大机密和敏感话题,未经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一律回避。 第五章 买卖公司股份 第十八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应依法申报其所持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依法买卖公司股份。 第六章 离职 第十九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二十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 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二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辞职报告或任期届满,其对 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 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七章 参加会议相关事项 第二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召开有关会议前,应仔细阅读 该次会议相关资料并提出中肯建议或意见,不得敷衍了事。在参加会议时,应本着勤勉尽责的精神,积极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二十三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公司股东大会,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四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 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第八章 独立董事特别行为规范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的情形的,应及时通知公司,必要时应提出辞职。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充分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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