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环保: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4年3月)

2024年04月01日 19:32

【摘要】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300172股票行情K线图图

              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
作的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创业板上市规则》在本制度中作出的相应规定,在相关规范作出修改时,本制度中依据该等规范所作出规定将自动按照修改后的相关规范执行。

    本制度由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共同执行,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有关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进行对外披露的工作。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
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在第一时间内,报送证券交易所,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后,通过指定的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公司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
关备查文件报送深交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四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接受证
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监管。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事务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披露办法》及深交所的其他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访及调研。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十条  公司通过年度报告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说明会方式
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透露或者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并应进行网上直播,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应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
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立即报告深交所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二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
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
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十四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如果出现
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十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
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十六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
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第十七条 公司应在涉及的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披
露义务:

    (一)董事会、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项发生时;

    (四)筹划阶段事项难以保密、发生泄露、引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时。

    第十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九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
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交所和公司注册地证监局,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二十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
或者本制度没有做出具体规定的,但深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事项,
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规则规定的重大事项,原则上按照公司在该参股公司的持股比例计算相关数据适用本制度的规定;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虽未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标准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二十二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
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招股说明书
上签名、盖章,保证招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在核查意见上签名、盖章。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出具确认意见,并签名、盖章。

    第二十四条  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六个月,自证监会核准前招股说明书
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

    招股说明书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六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一个月。财务报表应当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者季度末为截止日。

    第二十五条  申请文件受理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公司应当在证监
会网站预先披露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并在公司网站刊登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所披露的内容应当一致,但不得早于在证监会网站披露的时间。

    第二十六条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公司发行股票的正式文
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公司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第二十七条  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经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股票发行
前在证监会指定网站全文刊登招股说明书,同时在证监会指定报刊刊登提示性公告,告知投资者网上刊登的地址及获取文件的途径。

    公司应当将招股说明书披露于公司网站,时间不得早于前款规定的刊登时
间。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将招股说明书及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深交所、保
荐人、主承销商和其他承销机构的住所,以备公众查阅。

    第二十九条  申请文件受理后至公司发行申请经证监会核准、依法刊登招
股说明书前,公司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不得以广告、说明会等方式为公开发行股票进行宣传。

    第三十条  刊登招股说明书后,公司应持续关注公共媒体(包括报纸、网站、
股票论坛等)对公司的相关报道或传闻,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发现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应披露而未披露重大事项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在上市首日刊登风险提示公告,对相关问题进行澄清并提示公司存在的主要风险。

    第三十一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
的,公司应当向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交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
告书,并经深交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三十三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
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
报告。公司应按照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业绩快报应当披
露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公司应当确保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不存在重大差异。若有关财务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公司应当在披露相关定期报告的同时,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进行致歉,并说明差异
内

    热门股票

    代码 名称 价格 涨跌
    603259 药明康德 43.67 -2.02%
    600789 鲁抗医药 7.14 10.02%
    002085 万丰奥威 16.25 -10.02%
    000002 万 科A 7.41 -1.98%
    301301 川宁生物 13.18 20.04%
    000625 长安汽车 14.72 -10.02%
    601127 赛力斯 91.15 -4.45%
    002708 光洋股份 9.7 9.98%
    300641 正丹股份 19.9 14.37%
    001696 宗申动力 11.73 -9.98%

    天添财富©2024 www.dayfund.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