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孚信息:中孚信息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24年3月)

2024年03月29日 22:12

【摘要】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管理,本着公平竞争,提升审计质量,维护相关利益方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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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管理,本着公平竞争,提升审计质量,维护相关利益方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办法执行。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三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近三年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程序

  第四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第五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
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公司续聘同一审计机构的,可以不再开展选聘工作,每年度由审计委员会提议,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

  第七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审计委员会对拟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和调研;

  (三)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将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

  (五)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约定书。

  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财务部门等职能部门应当为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提供各项便利条件,包括协助审计委员会全面了解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执业质量、工作流程和方案、既往合作情况以及其他有助于审计委员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监督其工作的信息;按照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及时组织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召开会议等。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财务部等职能部门不得干预和非法影响审计委员会的履职。

  审计委员会在履职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第十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二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三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
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四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 年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第十五条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注册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提前 15 日事先通知
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可以约见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二十一条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流程按照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流程实施。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及相关部门应当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以下监督:

  (一)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的开展情况;

  (二)会计师事务所进驻公司审计时,适时监督其是否按照审计计划和工作方案进行现场工作,审计委员会、财务部、会计师事务所应保持审计期间和审计结果的工作沟通;同时,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期间的质量管理、信息安全管理等进行适时监督;

  (三)审计委员会应当按照《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会计师事务所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四)审计委员会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五)审计委员会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监督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审计报告的;

  (二)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三)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四)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公司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制定和解释,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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