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成股份: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年03月29日 22:43

【摘要】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明确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环境、社会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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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
力,明确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
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战略与 ESG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以及本细则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成员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
应包括董事长以及至少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
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
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职责。

    第六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
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
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公司证券部负责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的筹备及日常工作联络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
大投资决策和 ESG 发展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主要职责如下: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 ESG 战略规划、组织架构、管理制度、
        指标体系、信息披露报告等进行审核;

  (三) 指导与监督公司 ESG 工作的落实;

    (四)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
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公司重大 ESG 事项进行审议、评估及监督,包括规划目标、政策制定、实质性议题、管理方针、执行管理、风险和机遇、绩效表现、信息披露等事宜,并向董事会汇报;
  (七)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八)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九)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和通知

  第九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
出席方可举行。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召开会议可根据情况采用现
场会议的形式,也可采用电话、视频、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
  第十一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
体委员并提供相关会议资料,会议通知以书面形式发出,发送形式包括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二条 公司投资评审小组及有关部门负责做好战略与 ESG 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 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 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与 ESG 委员会备案;

  (三) 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公司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 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
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五)公司 ESG 事项相关资料和报告。

  如有必要,战略与 ESG 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
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
应予以回避;因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四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应亲自出席会
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但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委员只能委托独立董事委员。

    第十五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
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
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
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十八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
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在公司未公开披露前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
施。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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