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志科技: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4年3月)

2024年03月29日 21:06

【摘要】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进一步加强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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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进一步加强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
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与诚信形象,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
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
防止泄密及因此导致的相关内幕交易。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设置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与执行机构,负责制定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并负责检查、考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落实、运行情况。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进行组织与实施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公司监事会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公司是否依照
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合法、有效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参与并
主动配合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办公室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九条 公司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应协助对
参与活动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应代表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不得向相关机构与个人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十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平等对待
全体投资者,依法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公司对外的窗口,公司应对相关工作人员
进行相应培训,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

    第十二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 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 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 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 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树立尊重投资者、尊重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

  (二)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三)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与投资者、投资机构之间建立双向沟通渠道管理,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高公司经营的透明度,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改善公司的治理结构。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为:

  (一)投资者;

  (二)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三)其他相关机构。

  第十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

  (四)各种推介会;

  (五)广告、媒体、报刊和其他宣传资料;

  (六)一对一沟通;


    (七)邮寄资料;

    (八)电话咨询;

    (九)现场参观;

    (十)分析师会议;

    (十一) 媒体采访与报道;

    (十二) 路演;

    (十三) 其他方式。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使用互联网提高沟通效率。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
有效渠道。

    第十八条 公司在与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
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将上述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十九条 公司管理层应给予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充分的信任,投资者关系
管理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公司召开的各种会议,从而能够全面掌握公司的经营状况,切实做好信息披露的工作,改善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推进公司规范运作。

    第二十条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泄漏公司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公司
其他部门及员工有义务积极配合、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职责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
为: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回答投资者咨询、联系公司股东、做好投资者的来访接待、安排媒体对公司的采访及公共关系的维系、有关投资者制度建设、筹备会议等。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置投资者咨询的专线电话,确保投资者与公司之间沟
通渠道畅通,并责成专人接听,回答投资者对公司相关情况的咨询。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
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二十五条  对于到公司访问的投资者,应由董事会办公室派专人负责接
待,接待前应请来访者提供来访目的及拟咨询的问题提纲,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审定后交相关部门准备材料。投资者来访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并在董事会秘书指导下共同完成接待工作。

    第二十六条  媒体宣传:根据公司整体宣传方案,可有计划地安排公司领
导接受媒体采访、报道。对于主动来到公司进行采访报道的媒体,应请对方提供采访提纲,经董事会秘书核定后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确定采访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由相关部门准备后报董事会秘书审核。对于媒体在采访后形成的文字材料应先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再行公开报道。

    第二十七条  公共关系维系:应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门建立
良好的公共关系,及时将监管部门的有关信息传达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同时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投资者关系咨询公司等保持良好的交流、合作关系。

    第二十八条  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准
备会议材料,做好股东登记等工作。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包括法定的信息披露与非法定的信息披露。
  (一)法定的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由各部门配合提供基本材料和数据,董事会办公室完成公告。定期报告与临时报告在发布前,董事会秘书应向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请示,经批准后由方可进行发布;

  (二)非法定的信息披露:包括自愿性公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的新闻发布会和研讨会、接待来访、电话采访及咨询等。由公司各部门提供相关材料,董事会办公室完成文稿,交董事长或总经理审定是否公告。公司所有的信息披露应遵循统一尺度,统一归口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发布;

  (三)对外接待、对外报材料及新闻宣传信息披露:公司在对外接待中凡涉及信息披露的,统一归口由董事会秘书披露。公司在对外宣传中凡涉及信息披露的,在宣传前,应先将宣传材料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且须在公司指定的披露报纸刊登后,才能进行宣传;

  (四)投资者电话采访及咨询由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统一回答;

  (五)网站上进行的信息披露:公司在自己网站上披露信息,须将材料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披露,且须在公司指定的网站披露后才能进行披露;

  (六)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及其它职能部门应积极协助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有关信息。

  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的程序:

  (一)公司在召开的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应考虑便于股东参加,为中小股东参加创造条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大会进行直播;
  (二)股东大会的资料由公司各部门提供相关材料,统一由董事会办公室制作,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在股东大会召开前由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交股东及股东代表;

  (三)股东大会由公司聘请见证律师进行法律见证,记者如需采访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由董事会秘书安排具体事项。

  第三十一条  对外接待机构投资者、中小投资者、中介机构及咨询机构的
程序:凡关于对外接待机构投资者、中小投资者、中介机构及咨询机构来公司考查和调研,一律由董事会办公室安排接待并回答一切问题。如投资者需要到公司生产地现场参观,在不影响生产和泄露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及时提供便利,并在不违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本制度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提供必要信息。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可在公司网站上开辟“投资者关系”专栏,由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负责管理,由董事会秘书专门回答投资者的问题并与之交流。

    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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