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鼎股份: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2024年03月28日 18:41
【摘要】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山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鼎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山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鼎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对公司 2023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本公司、分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控制环境(包括组织结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社会责任、企业文化)、风险评估、控制活动(包括资金管理、投融资管理、研究与开发、产供销业务管理、资产管理、担保业务、财务报告管理、关联交易管理、子公司管理、全面预算、信息系统管理)、信息传递与沟通(包括信息披露、内部信息传递)、持续监督等。 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含:消费者要求日益提高对创新带来的挑战,市场竞争加剧,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互联网对传统渠道的冲击,即时通讯和社交媒体对各类信息的放大,系统应用日益增加给自身管理带来的挑战,大宗商品价格波动,劳动力成本上升,生产安全和税收变革等风险。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定量标准以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作为衡量指标。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利润表相关的,以营业收入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营业收入的1%,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1%但小于2%,则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2%,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资产管理相关的,以资产总额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资产总额的1%,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的1%但小于2%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2%,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2)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迹象包括:控制环境无效;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并给企业造成重要损失和不利影响;外部审计发现的重大错报不是由公司首先发现的;董事会或其授权机构及内审部门对公司的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要缺陷的迹象包括: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 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一般缺陷的迹象包括:未构成重大缺陷、重要缺陷标准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定量标准以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作为衡量指标。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利润表相关的,以营业收入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营业收入的1%,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1%但小于2%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2%,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资产管理相关的,以资产总额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资产总额的1%,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1%但小于2%则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2%,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2)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迹象包括:决策程序导致重大失误;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系统性失效,且缺乏有效的补偿性控制;中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流失严重;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大缺陷未得到整改;其他对公司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要缺陷的迹象包括:决策程序导致出现一般性失误;重要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关键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其他对公司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一般缺陷的迹象包括:决策程序效率不高;一般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一般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一般缺陷未得到整改。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二、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公司无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的说明。 三、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四、保荐机构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会议记录,2023 年度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以及各项业务和管理规章制度;访谈了公司相关人员;从公司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实施等情况对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北鼎股份已经建立了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体系,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相关规定;公司在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经营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出具的《2023 年 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邱羽 陈丽霞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4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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