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恒科技: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2024年03月28日 18:45

【摘要】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附注(金额单位:人民币元)一、公司基本情况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原名新纪元物产股份有限公司,是由中国新纪元物资流通中心(现已更名中国新纪元有限公司)作为主发起人,于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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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一、 公司基本情况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原名新纪元物产股份有限公司,是由中国新纪元物资流通中心(现已更名中国新纪元有限公司)作为主发起人,于 1998 年 12 月
14 日正式成立,并于 1999 年 9 月 9 日更名为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0 年 11 月向
社会公开发行社会公众股 5,000 万股,发行后本公司总股本为 14,000 万股。

  经 2001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以 2001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为基数,以资本公积每 10 股转
增 5 股,转增后的总股本为 21,000 万股。2006 年 4 月 27 日公司实施了 2005 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的 2005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6 股,转增
后的总股本为 33,600 万股。

  经 2008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以 2008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33600 万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
每 10 股转增 3 股,转增股份总额 10080 万股,转增后的总股本为 43,680 万股。2009 年 6 月
30 日公司实施了 200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2008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
案,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3 股,转增后的总股本为 43,680 万股。

  2014 年 11 月 24 日,本公司原第一大股东中国新纪元有限公司与郑素贞签署股权转让协
议,将其持有的公司 128,960,000 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 29.52%)协议转让给郑素贞。

  截至本报告期末,郑素贞持有公司股票 129,96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29.75%,为公司第
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

  本公司截止 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股本为:人民币 43,680 万元;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
苏州街 3 号大恒科技大厦北座十三层;经营范围:生产、销售医疗器械;销售小轿车;生产光学、激光、红外元器件及设备、计算机软硬件、多媒体产品、办公自动化设备、精细化工及生物工程设备、音视频设备、通信导航产品、自动化控制设备、家用电器、电光源产品、高新技术产品;机械、电子设备、黑色金属、仪器仪表、建筑材料、五金交电、化工产品及化工材料、轻工产品的组织生产、加工;光学、激光、红外元器件及设备、计算机软硬件、多媒体产品、办公自动化设备、精细化工及生物工程设备、音视频设备、通信导航产品、自动化控制设备、家用电器、电光源产品、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销售;商业商品流通服务设施的建设的投资、经营;汽车配件的销售;机械、电子设备、黑色金属、仪器仪表、建筑材料、五金交电、化工
产品及化工材料、轻工产品的销售、租赁、仓储;进出口业务。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一次会议决议通过,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鲁勇志。

  本财务报表业经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3 月 28 日批准报出。

 二、 财务报表编制基础
(一) 编制基础

  本公司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简称“企业会计准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23 年修订)的披露规定编制财务报表。
(二) 持续经营

  本公司对自报告期末起 12 个月的持续经营能力进行了评估,未发现影响本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事项,本公司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是合理的。
 三、 重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一)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本公司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信息。
(二) 会计期间

  本公司会计年度为公历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三) 营业周期

  本公司正常营业周期为一年。
(四) 记账本位币

  本公司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
(五) 重要性标准确定方法和选择依据

          项目                                重要性标准

重要的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  单项计提金额占各类应收款项坏账准备总额的 10%以上且金

应收款项                  额大于 1000 万元

应收款项本期坏账准备收回  单项计提金额占各类应收款项坏账准备总额的 10%以上且金

或转回金额重要的          额大于 500 万元

本期重要的应收款项核销    单项计提金额占各类应收款项坏账准备总额的 10%以上且金

                          额大于 500 万元

合同资产账面价值发生重大  合同资产账面价值变动金额占期初合同资产余额的 30%以上变动


          项目                                重要性标准

重要的应付账款、其他应付  单项账龄超过 1 年的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占应付账款/其

款                        他应付款总额的 10%以上且金额大于 500 万元

重要的投资活动            单项投资活动占收到或支付投资活动相关的现金流入或流出

                          总额的 10%以上且金额大于 1 亿元

                          对单个被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占集团净资产的

重要的合营或联营企业      1%以上且金额大于 5000 万元,或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下投

                          资损益占集团合并净利润的 20%以上

重要的非全资子公司        子公司净资产占集团净资产 10%以上,且子公司净利润占集
                          团合并净利润的 10%以上

重要的资本化研发项目      单个项目期末余额占资本化研发期末余额 20%以上

(六) 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

  1.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日为合并方实际取得对被合并方控制权的日期。

  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按照合并日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被合并各方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本公司不一致的,合并方在合并日按照本公司会计政策进行调整,在此基础上按照调整后的账面价值确认。

  在合并中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中的股本溢价,资本公积中的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为进行企业合并而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包括为进行合并而支付的审计费用、评估费用、法律服务费等,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合并中发行权益性证券发生的手续费、佣金等,抵减权益性证券溢价收入,溢价收入不足冲减的,冲减留存收益。

  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的会计处理见本附注三、(八)。

  2.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的,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购买方在购买日对作为企业合并对价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购买方在购买日对合并成本进行分配,确认所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

  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经复核后,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除无形资产外的其他各项资产(不仅限于被购买方原已确认的资产),其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本公司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单独确认并按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无形资产,单独确认为无形资产并按公允价值计量;取得的被购买方除或有负债以外的其他各项负债,履行有关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本公司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单独确认并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取得的被购买方或有负债,其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的,单独确认为负债并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对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资产进行初始确认时,对被购买方拥有的但在其财务报表中未确认的无形资产进行充分辨认和合理判断,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应确认为无形资产:(1)源于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2)能够从被购买方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与相关合同、资产和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交换。

  购买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购买日不符合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条件的,不予以确认。购买日后 12 个月内,如取得新的或进一步的信息表明购买日的相关情况已经存在,预期被购买方在购买日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带来的经济利益能够实现的,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减少商誉,商誉不足冲减的,差额部分确认为当期损益;除上述情况以外,确认与企业合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计入当期损益。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购买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购买方作为合并对价发行的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交易费用,计入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初始确认金额。

  购买方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属于“一揽子交易”的,本公司将各项交易作为一项取得控制权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不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在个别财务报表中,以购买日之前所持被购买方的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购买日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投资因采用权益法核算而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在处置该项投资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因被投资方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而确认的所有者权益,在处置该项投资时转入处置期间的当期损益。其中,处置后的剩余股权根据长期股权投资准则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的,其他综合收益和其他所有者权益应按比例结转,处置后的剩余股权改按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进行会计处理的,其他综合收益和其他所有者权益应全部结转。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的会计处理见本附注三、(八)。

  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股权投资,采用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进行会计处理的,将该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原持有股权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与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全部转入改按成本法核
算的当期投资损益。

  3.  将多次交易事项判断为一揽子交易的判断标准

  本公司将多次交易事项判断为一揽子交易的判断标准如下:

  (1)这些交易是同时或者在考虑了彼此影响的情况下订立的;


  (2)这些交易整体才能达成一项完整的商业结果;

  (3)一项交易的发生取决于其他至少一项交易的发生;

  (4)一项交易单独考虑时是不经济的,但是和其他交易一并考虑时是经济的。
(七) 合营安排的分类及共同经营的会计处理方法

  合营安排指一项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参与方共同控制的安排。共同控制,是指按照相关约定对某项安排所共有的控制,并且该安排的相关活动必须经过分享控制权的参与方一致同意后才能决策。在判断是否存在共同控制时,应该首先判断所有参与方或参与方组合是否集体控制该安排,其次判断该安排相关活动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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