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邦仪器:章程修订对照表

2024年03月28日 16:40

【摘要】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

300206股票行情K线图图

                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最新修订的上市公司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提高公司治理水平,通过对照自查并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具体如下:

 序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号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  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5%以上的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
    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的股份的,卖出该股票  限制。

 1  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包括其配偶、父母、子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诉讼。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法行使下列职权:

 2      ……                                    ……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                                划;

                                                ……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3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任何担保;                                  ……

      ……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4人时;

      (一)董事人数不足6人时;              ……

        ……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交易所备案。

    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5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例不得低于10%。

    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  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料。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容: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期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  限;

    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6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股东;

    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不多
    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
    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  更);

    得变更);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别决议通过: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7      (二)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      (二)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
    式、解散和清算;                        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四)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资产30%的;                            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总数。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8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
    股份总数。                              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  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
    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  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
    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  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
    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
                                            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
                                            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

 9  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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