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讯达: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袁祖良)

2024年03月27日 19:48

【摘要】深圳友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袁祖良)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本人袁祖良,作为深圳友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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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友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袁祖良)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袁祖良,作为深圳友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指引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忠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积极出席参加公司组织的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的各项议案,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勤勉尽责,切实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维护了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现将本人2023年度任职期间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本人袁祖良,中国国籍,民革党员,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76年8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2016年毕业于江南大学会计学专业,获学士学位。2018年毕业于天津财经大学EBMA,获硕士学位。2013年4月至今,在亚太鹏盛税务师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任副董事长;2013年7月至今,在深圳市泛深港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兼任财税顾问;2019年6月至今,在鹏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任管理合伙人;2019年12月至今,在深圳市中瑞融通控股有限公司任监事。2021年9月16日至今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任职期间,本人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2023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2023年,在本人任职期间,公司共计召开5次董事会,2次股东大会,本人作
 事的义务并行使表决权,没有缺席、委托他人出席或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的 情况。本人2023年度具体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 应参加董事 现场出席董事 委托出席董事 以通讯方式参 是否连续两次 出席股东大
 姓名    会次数      会次数      会次数  加董事会次数 未亲自参加董  会次数
                                                            事会会议

 袁祖良      5          0          0          5          否          2

    作为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对提交董事会的全部议案进行了认真 审议,在各次会议召开前积极查阅资料,充分了解会议议案的各项细节,为董事 会的讨论和决策做好准备,并提出专业、合理的建议,会上认真审议每一项议案, 充分发挥在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方面的优势,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及股东的权益;在审议议案时审慎行使表决权,严谨、独立、 负责地对各项议案进行了投票。

    2023年度任期内,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 事项和其它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合法有效。本人认为这些议案均 未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人对报告期内历次董事会所有议案 均投出同意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况。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2023年任期期间,本人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主任委员,提名委员会的委员、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行使 职权,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

    2023年度任期内,公司共召开1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本人作为公司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任委员,按照规定召集、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未有无故缺席的情况发生,对公司2023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进行了 审议,对公司的薪酬与考核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进行考核,根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负责的工作范围、重要程度等因素, 对考核和评价标准提出建议,切实履行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

    2023年度任期内,公司共召开4次审计委员会会议,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按照规定召集、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未有无故缺席的情
况发生,对公司定期报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日常关联交易、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等议案进行了审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监督和核查职责,认真听取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汇报,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与审计机构就审计工作进行积极沟通,做好定期报告审阅和监督工作,切实履行审计委员会的职能。

  2023年度任期内,公司共召开1次提名委员会会议,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委员,按照规定参加提名委员会会议,未有无故缺席的情况发生,对公司聘任独立董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认真审查提名候选人的履历和任职资格,切实履行了提名委员会的职责。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2023年度任期内,本人积极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认真履行相关职责。本人积极听取公司审计部的工作汇报,及时了解公司审计部重点工作事项的进展情况,促进加强公司内部审计人员业务知识和审计技能培训,有效提高公司风险管理水平,进一步深化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本人积极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有效地探讨和交流,及时了解财务报告的编制工作及年度审计工作的进展情况,确保审计结果客观及公正。

    (四)发表的独立意见情况

  2023年任期期间,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任期内对公司重大事项分别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相关独立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1、2023年1月9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本人对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事项进行了认真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3年4月26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本人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公司对外担保情况、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2023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2023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等事项进行了认真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3、2023年8月28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本人对2023
年半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公司对外担保情况、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等事项进行了认真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4、2023年11月29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本人补选独立董事、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等事项进行了认真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五)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2023年度,本人通过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及不定期实地考察等形式,对公司的项目投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关联交易等重要事项进行了主动核查,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了沟通,切实了解公司日常经营情况,并就有关事项独立、客观、审慎地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本人也积极关注公司治理、财务状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及媒体等公共媒介有关公司的宣传和报道,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并及时与公司沟通相关内容。

  本人在公司开展的各项工作得到了上市公司的良好配合,公司董事、高管及相关工作人员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联系,积极配合和支持独立董事的工作,切实保障独立董事的知情权,有效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与指导职责,维护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2023年度任期内,本人密切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督促公司严格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完成2023年度的信息披露工作。

  2、不断加强自身学习,提高履行职责的能力。本人积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并积极参加独立董事履职及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相关培训,不断提高
自己的履职能力,加强与其他董事、监事及管理层的沟通,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意见和建议,促进公司进一步规范运作,客观公正地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七)其他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未有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发生;未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的情况发生;未有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2023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本人 2023 年
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出具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除上述事项外,在本人任期内,公司未发生其他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人认为,公司预计的日常性关联交易事项是基于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交易事项遵循有偿、公平、自愿的原则,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定期报告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相关定期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本人认为: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定期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

  同时,公司已根据自身的经营特点,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得到严格遵守执行。本人认为公司披露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三)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2023 年 4 月 26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续聘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本人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2023 年 5 月 26 日,该事项经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大华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及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项目人员在审计过程中秉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负责,表现了良好的专业水准,为公司提供了优质的审计服务,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续聘有利于保证公司审计业务的连续性。

  2023 年 11 月 29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本人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
见,2023 年 12 月 20 日,该事项经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鉴于为公司服务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团队目前已被深圳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吸收合并,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综合考量深圳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等方面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对于审计机构的要求。本次聘任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提名董事情况

  2023 年 11 月 29 日,公司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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