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讯达: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3年05月26日 18:10

【摘要】证券代码:300514证券简称:友讯达公告编号:2023-024深圳友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1.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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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300514        证券简称:友讯达        公告编号:2023-024

            深圳友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深圳友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4月26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3年5月26日(星期五)召开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3年5月26日下午14:30在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珠宝文化产业园20栋一楼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26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26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15:00。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崔涛先生因公务无法主持本次股东大会,且公司未设置副董事长,经公司全体董事选举,由董事崔霞女士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7人,代表股份28,057,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4.0289%。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5,089,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12.5447%;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968,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484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4人,代表股份428,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44%。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会议列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国浩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大会采取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并通过关于《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047,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33%;
反对 10,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67%;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418,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7.5979%;反对 10,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02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表决通过。

    2.审议并通过关于《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047,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33%;

反对 10,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67%;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418,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7.5979%;反对 10,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02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表决通过。

    3.审议并通过关于《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047,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33%;
反对 10,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67%;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418,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7.5979%;反对 10,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402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表决通过。

    4.审议并通过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047,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33%;
反对 10,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67%;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418,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7.5979%;反对 10,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402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表决通过。

    5.审议并通过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047,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33%;
反对 10,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67%;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418,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7.5979%;反对 10,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402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表决通过。

    6.审议并通过《关于2023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91,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569%;
反对 10,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431%;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418,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7.5979%;反对 10,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402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涉及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本议案表决通过。

    7.审议并通过《关于2023年度监事人员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047,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33%;
反对 10,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67%;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418,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7.5979%;反对 10,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402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表决通过。


    8.审议并通过《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047,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33%;
反对 10,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67%;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418,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7.5979%;反对 10,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402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表决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深圳)律师事务所委派李晓丽律师、孙磊律师到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友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友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二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友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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