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泓新科:公司章程

2024年03月26日 20:32

【摘要】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二〇二四年三月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2第三章股份......2第一节股份发行......2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3第三节股份转让......5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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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四年三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2
第三章  股份 ...... 2

  第一节 股份发行...... 2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3

  第三节 股份转让...... 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6

  第一节 股东 ...... 6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8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1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3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5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8
第五章  董事会...... 24

  第一节 董事 ...... 24

  第二节 董事会 ...... 28

  第三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32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3
第七章  监事会...... 34

  第一节 监事 ...... 34

  第二节 监事会 ...... 35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7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37

  第二节 内部审计...... 41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41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41

  第一节 通知 ...... 42

  第二节 公告 ...... 43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3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43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4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46
第十二章 附则 ...... 4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通过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在枣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
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70481689467363U。

    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2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核准,首次向社会
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47,360,000 股,于 2020 年 12 月 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Levima Advanced Materials Corporation

    第五条 公司住所:滕州市木石镇驻地(木石工业园区)。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33,556.8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公司总裁、高级副总裁、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为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在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
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党委发挥政治领导作用。公司党组织的设立、撤并事项由上级党组织批准,公司党组织接受上级党组织领导,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必要的工作经费。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公司秉承绿色、低碳、共享的发展理念,以科技
创新为引领,坚持创新驱动,持续聚焦新材料方向,打造新材料平台型企业,形成在新材料若干细分领域领先的产业集群,致力于成为新材料领域的卓越企业。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新材料技术研发;仓储设备租赁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起人认购股份数、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及持股比例如下:

序        发起人        认购股份数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号                        (万股)

 1    联泓集团有限公司      53,184      60.44%    净资产出  2018 年 8
                                                      资        月

 2  中国科学院控股有限    25,960      29.50%    净资产出  2018 年 8
          公司                                      资        月

    西藏联泓盛企业管理                            净资产出  2018 年 8
 3    合伙企业(有限合    4,762.9776    5.41%        资        月

          伙)

 4  嘉兴市恒邦投资有限    3,000      3.41%    净资产出  2018 年 8
          公司                                      资        月

    西藏联泓兴企业管理                            净资产出  2018 年 8
 5    合伙企业(有限合    697.9097    0.79%        资        月

          伙)

    西藏联泓锦企业管理                            净资产出  2018 年 8
 6    合伙企业(有限合    395.1127      0.45%        资        月

          伙)

        合计              88,000      100%        —        —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33,556.8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33,556.8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因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三)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
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
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披露。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三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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