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正集团:君正集团公司章程(2024年修订)

2024年03月22日 17:48

【摘要】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4年修订)二○二四年三月目录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3-第三章股份......-3-第一节股份发行......-3-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4-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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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24 年修订)

                  二○二四年三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2 -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3 -
第三章 股 份 ......- 3 -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3 -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4 -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5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6 -

  第一节 股东 ......- 6 -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8 -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 11 -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2 -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4 -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与决议......- 16 -

第五章 董事会 ......- 21 -

  第一节 董事 ......- 21 -

  第二节 董事会 ......- 23 -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7 -
第七章 监事会 ......- 28 -

  第一节 监事 ......- 28 -

  第二节 监事会 ......- 29 -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0 -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0 -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34 -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34 -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35 -

  第一节 通知 ......- 35 -

  第二节 公告 ......- 35 -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36 -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36 -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37 -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38 -
第十二章 附 则 ......- 39 -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为乌海市君正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乌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5030074389683XQ。

    第三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建立
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党组织在公司职工群众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在公司发展中发挥政治引领作用。

    第四条  公司于 2011 年 1 月 2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2,000 万股,于 2011年 2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五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INNER MONGOLIA JUNZHENG ENERGY & CHEMICAL

 GROUP CO.,LTD.

    第六条  公司住所:乌海市乌达区工业园区,邮政编码:016040。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43,801.7390 万元。

  第八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依靠科技成果和科学管理,充分利用资金和技
术优势,开拓市场,实现公司利润的最大化,在使公司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同时,不断壮大公司实力,促进公司发展,充分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及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电力生产;电力供应;热力生产
和供应;商业贸易;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化学品);再生水销售、污水处理劳务(不含劳务派遣);电力设施承装、承修、承试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1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壹元。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集

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设立时向发起人发行普通股总
数为 52,000 万股,发起人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持股比例分别为:

          发起人名称            认购股份数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
                                (万股)                  (%)

杜江涛                              23,400  净资产折股          45

乌海市君正科技产业有限责任公司      15,682  净资产折股        30.15

田秀英                                7,800  净资产折股          15

内蒙古凯德伦泰投资有限公司            2,000  净资产折股        3.85

卢信群                                628  净资产折股        1.21

梅迎军                                450  净资产折股        0.87

黄辉                                  368  净资产折股        0.71

翟晓枫                                348  净资产折股        0.67

苏钢                                  330  净资产折股        0.63

杨明                                  278  净资产折股        0.53

张春敏                                200  净资产折股        0.38

翟麦兰                                150  净资产折股        0.29

危嘉                                  150  净资产折股        0.29

王尔慈                                118  净资产折股        0.23

崔力军                                  98  净资产折股        0.19

            合计                    52,000      —            100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843,801.7390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843,801.7390 万股,无其他种类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年内转让或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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