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茂能源: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宁波世茂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

2024年03月19日 18:22

【摘要】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宁波世茂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宁波世茂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812号)核准,宁波世茂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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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宁波世茂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宁波世茂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812 号)核准,宁波世茂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茂能源”、“公司”、“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4,00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4.18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56,720.00 万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 6,475.00 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0,245.00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审验确认,并于 2021 年 7 月 6日出具了“天健验[2021]372 号”《验资报告》。

    本次发行证券已于 2021 年 7 月 1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东方证券承销保荐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或“保荐机构”)作为世茂能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 2021 年 7 月 12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保荐机构对公司持续督导期已经届满,但鉴于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延长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在持续督导期延长期间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承担持续督导期间相应的责任。保荐机构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保荐机构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318 号 24 层

主要办公地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318 号 24 层

法定代表人                                  崔洪军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                            钟凌、李鹏

联系电话                                    021-23153888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宁波世茂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5028.SH

注册资本                                    16,000.00 万元

注册地址                                    浙江省余姚市小曹娥镇滨海产业园广兴路 8 号

主要办公地                                  浙江省余姚市小曹娥镇滨海产业园广兴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立峰

实际控制人                                  李立峰、郑建红、李象高、周巧娟、李春华、
                                            李思铭

联系人                                      吴建刚

联系电话                                    0574-62087887

联系邮箱                                    wujiangang@shimaoenergy.com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1 年 7 月 12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东方投行作为世茂能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按有关规定指定钟凌、李鹏两名保荐代表人负责保荐工作。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世茂能源履行尽职推荐及持续督导义务,法
定持续督导期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止。保荐机构对世茂能源持续督导期已经届满,但
鉴于世茂能源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延长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保荐机构对世茂能源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并上市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世茂能源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世茂能源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
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保荐机构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督导公司的规范运作,核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相关会议记录及决议,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世茂能源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3、督导公司合规存放与使用募集资金,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发表核查意见;
  4、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

  5、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保证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6、持续关注公司是否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7、持续关注公司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的承诺的履行情况,持续关注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8、根据监管规定,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期间的相关文件。

  9、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部分募投项目变更

  根据市场发展情况,结合公司战略规划和经营发展需要,合理规划公司厂内安全生产,进一步优化公司盈利能力,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经公司 2023年 4 月 10日
召开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同意了《关于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项目的议案》,将原“燃煤热电联产三期扩建项目”备用的 1台高温高压 130t/h循环流化床锅炉暂缓
建设,视未来下游市场需求变动及实际经营需要由自筹资金投资建设,变更后原募投
项目“燃煤热电联产三期扩建项目”预计使用募集资金 35,745万元,其余募集资金
11,500 万元变更为建设“日处理 500吨垃圾焚烧发电扩建项目”。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本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于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使用募集资金期间,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世茂能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
荐机构将对该事项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宁波世茂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钟 凌                      李 鹏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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