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茂能源:宁波世茂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增加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营业执照和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2024年03月19日 18:24

【摘要】证券代码:605028证券简称:世茂能源公告编号:临2024-012宁波世茂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增加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营业执照和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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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5028  证券简称:世茂能源  公告编号:临 2024-012
          宁波世茂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增加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营业
          执照和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4 年 3 月 19 日,宁波世茂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增加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营业执照和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增加经营范围情况

  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拟增加以下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陆地管道运输。

  二、完善治理制度修订章程情况

  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制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订。

  三、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公司章程》内容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内容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
营范围是: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电力生 营范围是: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电力生产、蒸气供热、供冷;煤灰(渣)、石 产、蒸气供热、供冷;煤灰(渣)、石膏的销售;能源技术、节能环保技术的 膏的销售;能源技术、节能环保技术的
研发、技术转让和技术服务;合同能源 研发、技术转让和技术服务;合同能源管理;土壤污染修复;环境工程设计、 管理;土壤污染修复;环境工程设计、技术咨询;固体废物治理。(涉及前置 技术咨询;固体废物治理;一般项目:审批的凭许可证经营)(以工商登记机 陆地管道运输。(涉及前置审批的凭许
关核准为准)。                      可证经营) (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为
                                  准)。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合并;

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股权激励;

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其股份的;

购其股份的;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式;                              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      第四十七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 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 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 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意见。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  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告。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股东大会的通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股东大会的通
知包括以下内容:                  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                          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码;                                  (六)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及表决程序。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 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同时披露独 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 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 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 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
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 旦确认,不得变更。
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
 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监
 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
 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 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 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 票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  举一人,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 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监事入 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监事入选的表
 选的表决权制度。                  决权制度。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独立    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
 董事与其他董事应分别选举,以保证独 行累积投票制,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应
 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中的比例。      分别选举,以保证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董事、监事 会中的比例。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公司董事、监事候 独计票并披露

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董事、监事
  (一)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公司董事、监事候者合并持股 5%以上的股东提名推荐, 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    (一)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
会选举;                          者合并持股5%以上的股东提名推荐,由
  (二) 独立事候选人由单独或者合  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
并持股 1%以上的股东向董事会书面提  选举;

名推荐,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    (二) 独立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
交股东大会选举;                  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股 1%以上的股
  (三) 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监  东向董事会书面提名推荐,由董事会进
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股 5%以上的股  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东向监事会书面提名推荐,由监事会进    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
  (四) 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司  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职工代表大会提名并形成决议。      。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
                                  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
                                  事的权利。

                                      (三) 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监
                                  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向监事会书面提名推荐,由监事会进行
                                  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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