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联科技:广东九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公告
2024年03月15日 18:29
【摘要】证券代码:688609证券简称:九联科技公告编号:2024-019广东九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证券代码:688609 证券简称:九联科技 公告编号:2024-019 广东九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首发限售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171,218,180 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 171,218,180 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4 年 3 月 25 日(因 2024 年 3 月 23 日为非交 易日,故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21 年 2 月 1 日 出具的《关于同意广东九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49 号)同意,广东九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A 股)100,000,000 股,并于 2021 年 3 月 2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挂 牌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总股本为 500,000,000 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419,234,500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80,765,500 股。 2021 年 9 月 13 日,公司披露了《广东九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 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026),此次解除限售并申请上市流通的全部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的限售股,数量为 4,234,500 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 0.85%,于 2021 年 9 月 23 日起上市流通;2022 年 3 月 16 日,公司 披露了《广东九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006),解除限售并申请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 238,781,820 股,占公司股 本总数的 47.76%,于 2022 年 3 月 23 日起上市流通;2023 年 3 月 15 日,公司披 露了《广东九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08),解除限售并申请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 5,000,000 股,占公司股本总 数的 1.00%,于 2023 年 3 月 23 日起上市流通。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公司总股本 为 500,000,000 股,其中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171,218,180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328,781,820 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本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涉及股东数量为 7 名,对应股份数量为 171,218,180 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34.2436%,现限售期即将届满, 将于 2024 年 3 月 25 日起上市流通(因 2024 年 3 月 23 日为非交易日,故顺延至下 一交易日)。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广东九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广东九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作出相关承诺如下: (一)关于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以及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詹启军、林榕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依法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以及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不会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事项。 2、担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胡嘉惠、许华、凌俊、赖伟林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依法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以及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不会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事项。 3、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胡嘉惠、许华、凌俊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或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依法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 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以及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不会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事项。 4、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林榕、许华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林榕、许华适用)和离职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已持有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 (2)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本人不会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事项。 (二)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詹启军、林榕承诺: (1)减持前提:A、本人所持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已持有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已届满,股份转让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等相关规定;B、若发生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依法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2)减持方式: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的方式。 (3)减持股份的数量、期限及价格:本人在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若本人进行减持,则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 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4)减持股份的程序:若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将按照届时有效的规则提前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 6 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本人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5)除遵守上述承诺外,在锁定期届满后的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6)未履行承诺需要承担的责任: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本人还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2、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胡嘉惠、许华、凌俊、赖伟林承诺: (1)减持前提:A、本人所持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已持有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已届满,股份转让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等相关规定;B、若发生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减持股份的程序:若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将按照届时有效的规则提前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 6 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本人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3)除遵守上述承诺外,在锁定期届满后的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未履行承诺需要承担的责任: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本人还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涉及实际控制人关于特定期间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2024 年 2 月 22 日,公司实际控制人詹启军先生、实际控制人林榕先生出具 《关于自愿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内在价值的认可,同时为增强广大投资者信心,切实维护投资者权益和资本市场的稳定,公司实际控制人詹启军先生、实际控制人林榕先生分别自愿承诺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未来 6 个月内(即 2024 年 2 月 22 日至 2024 年 8 月 22 日)不以任何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在上述承 诺期间内,如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产生新增股份,亦遵守该不减持承诺。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股东无其他关于上市流通的特别承诺。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相应的承诺事项,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中介机构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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