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江新材: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4年03月15日 18:23

【摘要】证券代码:002171证券简称:楚江新材公告编号:2024-035债券代码:128109债券简称:楚江转债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002171股票行情K线图图

证券代码:002171            证券简称:楚江新材            公告编号:2024-035
债券代码:128109            债券简称:楚江转债

          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3 月 15 日 16: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3 月 15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
3 月 1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3 月 15 日
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龙腾路 88 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姜纯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 2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00,634,16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4054%。

  其中,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 2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98,453,94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3327%。

  其中:

  1、现场会议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 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04,574,31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2577%。其中,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 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394,09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50% 。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的股东 2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96,059,84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477%。其中,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 2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96,059,84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1477%。

  注: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1,324,246,265 股,其中公司回购专户中的股份数量为 29,926,306 股,公司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故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的总股本数为 1,294,319,959 股。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全资子公司股权向控股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股东安徽楚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汤优钢、张小芳、江苏海纳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票 196,534,00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043%;反对票 1,376,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6957%;弃权票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票 196,534,00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043%;反对票 1,376,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957%;弃权票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喻荣虎、李梦珵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其他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

  五、备查文件

  1、《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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