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智科技: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2024年3月)
2024年03月13日 18:05
【摘要】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相关法律、...
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同步修订如下: 原文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董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董事会内部机 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董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董事会内部机 构及运作程序,充分发挥董事会经营决策中心作用,确保董事会的构及运作程序,充分发挥董事会经营决策中心作用,确保董事会的 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江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特制定本规则。 章和《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四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新增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计、财务或者其他 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不得被提名为上市公司董 事的情形或不良记录; (六)其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以下各条序号依次向后递增。) 第四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 第五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 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 东大会解除其职务,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独立 职务。 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6 年。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 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或者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 1/2。 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由单一股东或者具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提名的董事人数不得超过 董事总数的 1/2。 第七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时间、辞职原因、 第六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 辞去的职务、辞职后是否继续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还应当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 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对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独立董事 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 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拟辞职的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董事 产生之日。公司董事会应当自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 选。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九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本规则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二)、(三)、(四) 款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 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 新增 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 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以下各条序号依次向后递增。) 第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 新增 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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