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地产:中交地产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4年03月05日 17:55
【摘要】证券代码:000736证券简称:中交地产公告编号:2024-019债券代码:148162债券简称:22中交01债券代码:148208债券简称:23中交01债券代码:148235债券简称:23中交02债券代码:148385债券...
证券代码:000736 证券简称:中交地产 公告编号:2024-019 债券代码:148162 债券简称:22 中交 01 债券代码:148208 债券简称:23 中交 01 债券代码:148235 债券简称:23 中交 02 债券代码:148385 债券简称:23 中交 04 债券代码:148551 债券简称:23 中交 06 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3 月 5 日 14:5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3 号院 1 号楼合生财富广场 15 层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方式结合网络投票方式 (四)召集人: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李永前先生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本公司股份总数为 695,433,689 股,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一、 三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695,433,689 股,议案二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331,586,740 股。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共 12 人,代表股份 401,090,92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7.67%。具体情况如下: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 人,代表股份 363,846,9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份总数的 90.71%。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37,243,98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股份总数的 9.29%。 3、参与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持有公司总股份 5%以下股份的股东, 以下同)11 人,代表股份 37,243,9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份总数的 9.29%。 (八)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提案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具体审议与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关于与合作方共同调用项目公司富余资金的议案》。 同意 400,984,42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4%;反对 106,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37,137,4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40%;反对 106,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6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项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二)审议《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同意 36,637,4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715%;反对 606,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28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36,637,4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715%;反对 606,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28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关联股东中交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上述议案。 本项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三)审议《关于延长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 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同意 400,484,42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88%;反对 606,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1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36,637,4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715%;反对 606,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28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项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委派陈思佳、霍晴雯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股东大会决议 (二)法律意见书 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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