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光股份:关于重庆润尔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24年02月02日 18:42

【摘要】证券代码:002749证券简称:国光股份公告编号:2024-033号债券代码:128123债券简称:国光转债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庆润尔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002749股票行情K线图图

证券代码:002749        证券简称:国光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3 号
债券代码:128123        债券简称:国光转债

              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庆润尔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343 号)核准,公司公开发行了 320.0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总额32,000.00 万元,扣除承销费、保荐费,律师费、会计师费、资信评级费、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及发行手续费等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31,166.80万元。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已经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川华信﹝2020﹞第 0061 号)。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公司全资子公司四川润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尔科技”)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决议,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
    公司 2024 年 1 月 4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
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将原募投项目“企业技术中心升级改造项目”剩余的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 6,549.43 万元(占募集资金净额的20.98%)投资至公司二级子公司重庆润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润尔”)“年产 1.5 万吨原药及中间体合成生产项目” 。

    二、本次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及重庆润尔作为共同一方(以下简称“甲方”)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乙方”)以及保荐机构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644221068,
截止 2024 年 1 月 23 日,专户余额为 6,549.43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 1.5
万吨原药及中间体合成生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若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或设置其他权利限制。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甲方应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廖海华、胡志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各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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