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全筑: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债券2024年度第二次受托管理报告

2024年01月25日 17:28

【摘要】 股票简称:*ST全筑股票代码:603030.SH 债券简称:Z全筑转债券代码:113578.SH 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二次临时受托管理报告 (2024年度) 债券受托管理人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603030股票行情K线图图

股票简称:*ST 全筑                                股票代码:603030.SH
债券简称:Z 全筑转                                债券代码:113578.SH
      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二次临时受托管理报告

              (2024年度)

                        债券受托管理人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二〇二四年一月


                        声 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等相关公开信息披露文件,由本期债券受托管理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编制。海通证券对本报告中所包含的从上述文件中引述内容和信息未进行独立验证,也不就该等引述内容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出任何保证或承担任何责任。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海通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进行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海通证券不承担任何责任。

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Z 全筑转,债券代码:113578,以下简称“本期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以及本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现就本期债券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一、 本期债券重大事项具体情况
(一)全筑股份关于“全筑转债”根据重整计划清偿暨摘牌的公告
1、清偿方案

  因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13 日被裁定受理重整,“全筑转债”最后转股日为
2023 年 12 月 13 日。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15 日收到了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3)沪 03 破 870 号之三,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全筑股份重整程序。根据《重整计划》,“全筑转债”所涉依法已经确认的普通债权金额,按照以下方式清偿:

  1)普通债权以债权人为单位(通过多个证券账户持有的合并计算),每户普通债权人的债权在 5.05 万元以下部分含本数)全额现金清偿,由公司在《重整计划》获得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三十(30)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清偿完毕。

  2)每户普通债权人的债权在超过 5.05 万元(不含本数)以上部分将以非现金方式清偿,其中 70%以全筑股份转增股票清偿,股票的抵债价格为 6 元/股(如股数出现小数位,则分配时以去掉小数点右侧数字后的股数为准);剩余 30%以信托受益权份额清偿。全筑股份将以全筑股份资产设立信托计划,并分配信托受益权给债权人,每户普通债权人每 1 元普通债权可获得 1 份信托受益权份额如信托受益权份额数出现小数位,则分配时以去掉小数点右侧数字后的信托受益权份额数为准)。债权人在获得信托受益权份额后,实际已受偿债权金额应按照其根据信托计划已获分配的信托利益确认。针对以信托受益权份额清偿的部分债权,在债权人通过信托资产管理处置收益分配获得全额清偿后,如信托财产仍有剩余
的,信托计划应向全筑股份返还剩余信托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全筑转债”持有人根据上述清偿方案所获现金优先偿付“全筑转债”利息。
2、可转债停止交易日

  根据“全筑转债”2023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审议并通过《关于确定“全筑转债”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后转股期限的议案》、《关于确定“全筑转债”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后交易期限的议案》(详见公告:临 2023-
136)。“全筑转债”于 2023 年 11 月 29 日开始停止交易,11 月 28 日为“全筑转
债”最后交易日。于 2023 年 12 月 14 日开始停止转股,12 月 13 日为“全筑转
债”最后转股日。
3、可转债到期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
受理时视为到期”,因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13 日被裁定受理重整(详见公告编
号:临 2023-147),“全筑转债”到期日为 2023 年 11 月 13 日。

  2023 年 12 月 13 日为“全筑转债”最后转股日,2023 年 12 月 14 日下午
15:00 为全筑股份重整案“全筑转债”债权申报截止时间,本次清偿的对象为全筑股份重整案件中依法申报债权并已获确认的“全筑转债”的债券持有者。
4、清偿本息金额与清偿方案中现金发放日

  根据《重整计划》,“全筑转债”所涉依法确认的普通债权金额全额按照上述清偿方案清偿。其中“全筑转债”清偿利息金额(含税)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全筑转债”依法确认的普通债权金额中应付利息;

  B:指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 2023 年票面利率,即 1.5%;


  t:指计息天数,即从 2023 年 4 月 20 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
(算头不算尾)。

  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
公司”)统一代付部分清偿方案中现金发放日为 2024 年 1 月 26 日。公司自行清
偿部分由公司根据《重整计划》发放。
5、清偿办法

  “全筑转债”相关债权人根据清偿方案应获的现金清偿金额(包括本金和利息)由公司根据清偿方案及上述利息计算方式计算确定。在 5.05 万元以下部分(含本数)的现金清偿,公司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划付至相关债权人持有“全筑转债”的任一证券账户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证券公司结合应缴纳利息个人所得税因素后划入该债权人持有“全筑转债”的于该证券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对应的资金账户。如有相应“全筑转债”处于司法冻结或质押等特殊状态、或该债权人涉及融资融券业务的、以及由于该债权人证券账户异常(如证券账户号错误、证券账户已注销、证券账户无指定交易等)导致资金无法通过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统一代为划付的,由公司根据《重整计划》自行清偿。相关债权人如对现金清偿金额存在疑问的可咨询公司。
6、关于本次清偿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
  (3)对于持有本期可转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
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规定,自 2021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
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7、可转债摘牌日

  自 2023 年 11 月 29 日起,“全筑转债”停止交易,12 月 14 日起,“全筑转
债”停止转股。自 2024 年 1 月 30 日起,“全筑转债”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
  公司将向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 “全筑转债”退出登记手续,证券登记相关数据和资料将移交给公司,同时请各证券托管机构及时与公司联系,移交原由各托管机构受理的“全筑转债”协助司法机关冻结、质押登记等数据及书面材料。

  如存在未了结债券质押式回购、约定购回、融资融券、转融通、债券质押式回购、质押式报价回购、质押式协议回购、债券借贷等业务,请投资者、证券公司等市场主体在“全筑转债”摘牌前及时了结并通知公司。
8、其他

  联系部门:全筑股份证券部

  联系电话:021-33372630
二、上述事项对发行人影响分析

  公司已就上述重大事项进行公告,并称对公司经营无重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海通证券作为本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利益,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项后,及时与发行人进行了沟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以及本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有关规定出具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海通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对本期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以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将严格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

  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本期债券的相关风险,并请投资者对相关事项做出独立
判断。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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