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泰格: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2024年01月19日 18:14

【摘要】证券代码:301229证券简称:纽泰格公告编号:2024-003债券代码:123201债券简称:纽泰转债江苏纽泰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301229股票行情K线图图

证券代码:301229        证券简称:纽泰格        公告编号:2024-003

债券代码:123201        债券简称:纽泰转债

              江苏纽泰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纽泰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19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需要,公司拟对原有《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对照如下:

 序号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                              ……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 可转换
  1                                        公司债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
                                            转股所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等事项应
                                            当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等规定以及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
                                            集说明书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通过采取以下方式之一进行: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2    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式进行。                          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方式进行。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                              ……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3    供的担保;                          供的担保;

    (八)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须  (八)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行为。  (九)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须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行为。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                              ……

4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
    相关的交易。                      标的相关的交易。

    ……                              ……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

    ……                              ……

5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东大会结束当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东大会决议公
    日期间,召集股东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告前,召集股东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10%。

    ……                              ……

    第八十一条                        第八十一条

    ……                              ……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或
    ……                              者变更公司形式;

    前款第四项、第十项所述提案, 除应当  ……

6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前款第(四)项、第(十)项所述提案, 除
    分之二以上通过外, 还应当经出席会议  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 还应当经出席
    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  会议的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  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十五条                        第八十五条

    ……                              ……

    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司工会提名,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
    提交职工代表大会选举。            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
                                        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并经股
                                        东大会选举决定。前述提名人不得提名
7                                        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
                                        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
                                        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
                                        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
                                        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司工会提名,
                                        提交职工代表大会选举。


      第九十九条                        第九十九条

      ……                              ……

      (一)董事候选人名单由董事会、监事会  (一)董事候选人名单由董事会、监事会
 8    或由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  或由符合本章程第八十五条第五款及
      的股东提名, 所有提名应以书面形式提  第六款规定的主体提名, 所有提名应
      出;                                以书面形式提出;

      ……                              ……

      第一百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  第一百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
      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应不少于二名,  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应不少于二名,
      独立董事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独立董事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并由该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委员  并由该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审计
      会主要职责是:                      委员会成员不得为在公司担任高级管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以  理人员的董事。

      及确定相关审计费用, 并报董事会批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
      准; 评估外部审计师工作, 监督外部审  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
      计师的独立性、工作程序、质量和结果;  内部控制,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  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
      施;                                会审议: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9    通;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四)审查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 对重大关联交  的会计师事务所;

      易进行审计并提出相关意见;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 或者召集人认
                                          为有必要时, 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
                                          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
                                          席方可举行。

      第一百三十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  第一百三十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
      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应不少于二名, 并  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应不少于二名, 并
      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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