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尔雅: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4年01月18日 19:18
【摘要】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二○二四年一月十八日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88号卓尔国际中心20、21楼电话:(862785620999)电子邮箱:dewe...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588 号卓尔国际中心 20、21 楼 电话:(86 27 8562 0999) 电子邮箱:dewell@ dewellcn.com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 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 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的要 求,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法 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 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经核查验证,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 1、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2023 年 12 月 29 日,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 议作出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 2024 年 1 月 3 日,公司在指定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 布《关于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有关事项。本次会议通知发布日期早于本次会议召开日前十五日。 2、本次会议的召开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1 月 18 日下午 14 时 30 分 在北京市海淀区板井路 69 号世纪金源国际商务中心 6 层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当天网络投票系统正常,会议召开符合会议通知内容。 本次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刘友谊先生主持。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为 1 人,代表公司股份 73,388,73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0.3858%。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 料,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1 人,代表公司股份 60,2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166%。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已由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认证。(结果尾数差异因四舍五入造成。) 三、关于本次会议的提案 经查,本次会议无修改原有提案或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形。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 四、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监票人员对现场会议的投票和计票进行了监督,确认表决结果真实、有效;会议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表决结果。 (二)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对下列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1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查,该议案得到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票,该议案获得通过。 2 、关于制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经查,该议案得到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的同意票,该议案获得通过。 3、关于修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经查,该议案得到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的同意票,该议案获得通过。 4、关于修订《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经查,该议案得到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的同意票,该议案获得通过。 5、关于修订《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经查,该议案得到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的同意票,该议案获得通过。 6、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经查,该议案得到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票,该议案获得通过。 7、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经查,该议案得到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票,该议案获得通过。 五、结论意见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公司本次会议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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