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动力: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二O二四年一月)

2024年01月16日 18:11

【摘要】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月1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拟将《公司章程》的相应条款做如下修改:修订前修订后第十...

300686股票行情K线图图

                  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1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拟

        将《公司章程》的相应条款做如下修改: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第十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
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
                                            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六)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者中国证监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 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
中交易方式进行。                            中交易方式或要约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    第二十四条 公司触及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一款第(三)项规定条件的,董事会应当及时了解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二 是否存在对股价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其他因素,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 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股东关于公司是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否应实施股份回购的意见和诉求。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 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会会议决议。

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销。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违反《证券法》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的相关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 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
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 其他情形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
                                            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                                    划;

                                                ……


    第四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第四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大会审议通过:

  ……                                        ……

  (七)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七)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
供的担保。                                  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                                    议;

                                                ……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或通知中确定的地点。股东大会将设 公司住所地或通知中确定的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 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证券监管机构认可或要求的其他方式为股东参 或证券监管机构认可或要求的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网络形式投票的,应
当为股东提供安全、经济、便捷的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系统,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身份验证的
投资者,可以确认其合法有效的股东身份,具有合
法有效的表决权。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证券监
管机构认可或要求的其他方式投票的,按照相关
业务规则确认股东身份。

  ……

  (六)中国证监会、本所要求采取网络投票方
式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 开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行使该职权的,应当经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 见。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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