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健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4年1月)

2024年01月11日 18:01

【摘要】长江润发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长江润发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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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润发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长江润发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长江润发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应披露信息以及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七条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八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一)公平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同等的知情权,在同等条件下获取相同的信息,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不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漏;

    (二)真实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做到文字准确,不作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真实反映客观情况;

    (三)准确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存在误导性陈述;

    (四)完整原则。应当确保应披露信息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
要求,没有重大遗漏;

    (五)及时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九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上市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经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公司提出暂缓披露申请未获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已披露的信息、媒体上报导或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发现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文本应采用中文文本,保证书面文件与电子文件一致;在指定网站上披露的文件与提交证券交易所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十三条  公司应根据信息披露工作的需要配备必需的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办公设备,证券投资部负责使用并管理,保证对外咨询电话和传真联系通畅。

                          第二章 应披露的信息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文件的形式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内容及编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之外的报告为临时报告,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上述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
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四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
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会负责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制订工作,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公司证券投资部管理信息披露具体事务。
  第二十七条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八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需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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