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圣亚:董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12月)

2023年12月29日 16:48

【摘要】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宗旨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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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宗旨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办公室

  第二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

  第三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 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 监事会提议时;

  (四)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 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 总经理提议时;

  (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按照第四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
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第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且提案内容明确、提案资料充分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七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四章 会议通知

  第八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盖有董事会办公室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提交全体董事。

  因特殊原因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时限的限制,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九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 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 会议提案/议案;

  (四) 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六) 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第九条第(一)、(二)项内容,以及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十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原定日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五章 会议的召开

  第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 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 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 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第十四条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十五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
  (二) 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三) 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

  (四)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微信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微信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十八条 董事会也可以采用书面议案代替召开董事会会议,但该议案文件须以专人送达、邮寄、电报、传真中之一种方式送交每一个董事。如果董事会议案已派发给全体董事,签字同意的董事已达到作出决议的法定人数,并以本条上述方式送交董事会秘书后,该议案即成为董事会决议,无须再召开董事会会议。
  在经书面议案方式表决并作出决议后,董事长或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将决议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第六章 会议审议及表决

  第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第二十条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第二十一条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委托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二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第二十三条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对提案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或投票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赞成、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五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六条  除本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2/3以上董事的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二十七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 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 《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
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二十九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三十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四)会议议程;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或主要意见;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做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三十三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会议纪要(如有)和决议记录(如有)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会议纪要(如有)或者决议记录(如有)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与会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会议纪要(如有)和决议记录(如有)的内容。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五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七章 关于利润分配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可以先将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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