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尔赛: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2023年12月)

2023年12月28日 18:45

【摘要】豪尔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为规范豪尔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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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豪尔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为规范豪尔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发行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二条  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或其他证券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
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三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签订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监督的三方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用银行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
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交所备案后公告。

    第四条  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运用项
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公司变更募投项目必须经过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法律义务。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募集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组织募投项目的具
体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保证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六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未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或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而未履行法定批
准程序,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八条  为保证募集资金安全使用和有效监管,公司应在依法具有资质的商
业银行开立专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放和收付。开立专户事宜应由公司董事会决定。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九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除募集资金专户外,公司不得
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其他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账户、其他专用账户、临时账户)。

  公司亦不得将生产经营资金、银行借款等其他资金存储于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开设多个募集资金专户的,必须以同一募投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户存储的原则进行安排。

    第十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
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收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况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怠于履行督促义务或阻挠商业银行履行协议的,保荐机构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运用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
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交所并公告。

    第十二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
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也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十三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
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时应做到付款金额、付款时间、付款方式、付款对象合理、合法,并提供相应的依据性材料供备案查询。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募投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资金管理
制度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所有募投项目资金的支出,均首先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该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财务负责人审核,并
由总经理签字后,方可予以付款;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应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
情况。募投项目应按公司董事会承诺的计划进度组织实施,资金使用部门要编制具体工作进度计划,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定期向财务部和投资管理部报送具体工作进度计划和实际完成进度情况。

  对于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导致投资项目不能按承诺的预期计划进度完成时,必须公开披露实际情况并详细说明原因。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前次披露的投资计划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投项目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前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六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
计收益等进行检查,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募投项目搁置的时间超过一年;

  (三)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的 50%;

  (四)其他募投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况。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第十七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投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十八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
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七)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由
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
时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仅限于与主营
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上市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二十二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
过十二个月,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公司对投资产品进行投资,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帐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帐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安全性分析,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五)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首次披露后,当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不利因素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提示风险,并披露为确保资金安全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应当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需求,提交董事会或者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按照以下先后顺序有计划的使用超募资金:

  (一)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

  (二)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三)归还银行贷款;

  (四)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五)进行现金管理;

  (六)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上市公司将超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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