铭普光磁: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年12月28日 20:37
【摘要】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
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含)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提供有关拟被提名人员的有关资料和 会议组织等工作。提名委员会工作组设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负责提名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的提名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予以搁置。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但在 特殊或紧急情况下召开的临时会议可豁免上述通知时限。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提名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 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有关方面专家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十年。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工作评估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情况进 行必要的跟踪了解,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积极配合,及时向委员提供所需资料。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有权查阅下述相关资料: (一)公司的定期报告; (二)公司的公告文件; (三)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四)提名委员会委员认为必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就某一问题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出质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作出回答或说明。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根据了解和掌握的情况资料,结合公司经营目 标完成情况并参考其他相关因素,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的工作情况作出评估。 第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 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 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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