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泰科:关于海泰转债开始转股的提示性公告
2023年12月27日 18:21
【摘要】 证券代码:301022证券简称:海泰科公告编号:2023-153 债券代码:123200债券简称:海泰转债 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海泰转债开始转股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证券代码:301022 证券简称:海泰科 公告编号:2023-153 债券代码:123200 债券简称:海泰转债 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海泰转债开始转股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证券代码:301022 证券简称:海泰科 2、债券代码:123200 债券简称:海泰转债 3、转股价格:26.69 元/股 4、转股期限:2024 年 1 月 3 日至 2029 年 6 月 26 日 5、转股股份来源:新增股份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基本情况 (一)可转债发行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053 号)同意注册,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3,965,716 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96,571,6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5,196,011.53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91,375,588.47 元。 发行方式采用向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认购金额不足 396,571,600.00 元的部分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余额包销。 (二)可转债上市情况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同意,公司 396,571,600.00 元可转 换公司债券于 2023 年 7 月 17 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海泰转债”, 债券代码“123200”。 (三)可转债转股期限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和《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有关约定,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限的起止日期为 2024 年 1 月 3 日至 2029 年 6 月 26 日。 二、可转债转股的相关条款 (一)发行数量:3,965,716 张 (二)发行规模:人民币 39,657.16 万元 (三)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每张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按面值发行 (四)债券利率:第一年0.50%、第二年0.70%、第三年1.00%、第四年1.80%、第五年 2.50%、第六年 3.00% (五)债券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存续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即自 2023 年 6 月 27 日至 2029 年 6 月 26 日 (六)转股期限:2024 年 1 月 3 日至 2029 年 6 月 26 日 (七)转股价格:26.69 元/股 三、可转债转股申报的有关事项 (一)转股申报程序 1、转股申报应按照深交所的有关规定,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以报盘方式进行。 2、可转债持有人可以将自己账户内的“海泰转债”全部或部分申请转为公 司股票,具体转股操作建议可转债持有人在申报前咨询开户证券公司。 3、可转债转股申报单位为 1 张,1 张为 100 元面额,转换成股份的最小单 位为 1 股;同一交易日内多次申报转股的,将合并计算转股数量。转股时不足转换 1 股的可转债部分,公司将按照深交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转股当日后的 5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债的票面金额以及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按照四舍五入原则精确到 0.01 元。 4、可转债买卖申报优先于转股申报,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数额大于其实际拥有的可转债数额的,按其实际拥有的数额进行转股,申请剩余部分予以取消。 (二)转股申报时间 持有人可在转股期内(即 2024 年 1 月 3 日至 2029 年 6 月 26 日)深交所交 易日的正常交易时间申报转股,但下述时间除外: 1、可转债停止交易前的停牌时间; 2、公司股票停牌时间; 3、按有关规定,公司申请停止转股的期间。 (三)可转债的冻结及注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对转股申请确认有效后,将记减(冻结并注销)可转债持有人的可转债余额,同时记增可转债持有人相应的股份数额,完成变更登记。 (四)可转债转股新增股份的上市交易和所享有的权益 当日买进的可转债当日可申请转股。可转债转股新增股份,可于转股申报后次一个交易日上市流通。可转债转股新增股份享有与原股份同等的权益。 (五)转股过程中的有关税费 可转债转股过程中如发生有关税费,由纳税义务人自行负担。 (六)转换年度利息的归属 1、本次发行的“海泰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 本可转债发行首日,即 2023 年 6 月 27 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2023 年 6 月 27 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股票的可转债不享受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负担。 5、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在本次可转债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偿还债券余额本息的事项。 四、可转债转股价格的调整 (一)初始转股价格和当前转股价格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26.69 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布日前二 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上述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的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较高者,且不得向上修正。 其中,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当前转股价格 (1)“海泰转债”当前转股价格为:26.69 元/股。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可转债转股价格未发生变化。 (二)转股价格的调整及计算方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本公司因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息等情况(不包括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增加的股本)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相应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 为调整后转股价,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 本率,k 为该次增发新股率或配股率,A 为该次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公司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三)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 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9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均价之间的较高者且同时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以及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报刊及互联网网站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四)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Q 指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数量;V指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 转债票面总金额;P 指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为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可转债余额及该余额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五、可转债转股股份来源 本次可转债公司债券转股股份来源为新增股份。 六、可转债赎回条款及回售条款 (一)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可转债票面面值的 118%(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转股期内,当下述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以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1)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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