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图新科: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兴图新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3年12月27日 17:20

【摘要】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GUANTAOLAWFIRMB座19层邮编:100032Tel:861066578066Fax:86106657801619/F,TowerB,XinShengPlaza,No.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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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GUANTAO LAW FIRM          B 座 19 层

                                                  邮编:100032

  Tel:8610 66578066  Fax:8610 66578016          19/F, Tower B, Xin Sheng Plaza, No.5, Fi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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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兴图新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23第011116号
致:武汉兴图新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武汉兴图新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以及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于2023年12月11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的决议作出。

  2、2023年12月12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上刊登了《武汉兴图新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投票方式、会议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投票注意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公告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满十五日。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12月27日14:00,在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华中科技大学科技园现代服务业示范基地二期5号楼4-9层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程家明先生主持。召开时间、地点及召开方式与公告相一致。

  公司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综上,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截至股权登记日 2023 年 12 月 21 日下午收
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 55,482,19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3.8452%,均为股权登记日在册股东。本次股东大会无网络投票股东及中小股东出席。

  本法律意见书所涉统计数据若出现与公司相关公告、网络投票系统统计信息尾数不符的情况,均系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3、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关于修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收到临时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取得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55,482,1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2)《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55,482,1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3)《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55,482,1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4)《关于修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55,482,1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以上议案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有效表决通过。

  综上,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以下无正文,接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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