蔚蓝锂芯:ESG管理制度

2023年12月27日 16:59

【摘要】江苏蔚蓝锂芯股份有限公司ESG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江苏蔚蓝锂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履行社会责任,推动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明确ESG(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职责,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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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蔚蓝锂芯股份有限公司

                      ESG 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江苏蔚蓝锂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履行社会责任,推动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明确 ESG(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职责,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 ESG 职责,是指公司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应当履行的环
境(Environmental)、社会(Social)和公司治理(Governance)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主要包括对自然环境和资源的保护、社会责任的承担以及公司治理的健全和透明。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利益相关方,是指其利益可能受到公司决策或经营活动影响的组织或个人,包括股东(投资者)、债权人、职工、合作伙伴、客户、供应商、社区组织和相关政府部门等。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 ESG 职责,不定期评估公司
ESG 职责的履行情况,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及时披露公司 ESG 报告。

                        第二章 ESG 职责理念与原则

  第六条 公司积极履行 ESG 职责,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协调相统
一。

  第七条 公司积极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并将其融入经营发展的全过程,通过在安全生产、智能制造、科技创新、绿色环保、公司治理、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努力和实践,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在为社会贡献力量的同时实现环境友好建设。

  第八条 公司尊重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利,促进与利益相关方的有效交流,为维护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


  第九条 公司积极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将生态环保要求融入发展战略和公司治理过程,主动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和污染防治、资源节约、生态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十条 在保障持续发展、提升经营业绩、保障股东利益的同时,公司应积极参与公益事业,履行相关社会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保证公司治理结构的透明度和规范性,提高公司管理效率和质量。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制度,做好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分工和监督,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防范公司治理风险。

                    第三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及工作措施

  第十二条 公司建立 ESG 管理体系,对相关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决策并组织
实施。

  (一)董事会是 ESG 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

  (二)公司 ESG 可持续发展管理小组是 ESG 工作的日常工作与协调机构;
  (三)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子公司是 ESG 工作的执行单位。

  第十三条 ESG 工作相关各方职责为:

  (一)董事会负责审议和批准公司的 ESG 管理制度,审定公司的 ESG 报告;
  (二)ESG 可持续发展管理小组负责了解利益相关方的诉求、意见和建议,统筹协调相关内外部工作,研究实质性议题,指导 ESG 工作的日常开展及 ESG报告的编制工作;

  (三)各执行单位承担职责范围内的主体责任,负责按照公司整体规划,落实 ESG 工作任务并定期汇报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公司可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顾问或专业机构,为推进 ESG 工作提供专业化建议。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有权对公司履行 ESG 职责的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董事会办公室应汇总相关意见,将讨论形成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六条 公司将履行 ESG 职责纳入经营管理决策体系。涉及重大项目投资
决策事项的,社会效益评估应作为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决策的重要依据。公司鼓励投资人员应在进行财务预测及估值时,将 ESG 因素与其他重要因素进行整
合,综合考虑调整各类变量,进行投资决策。

  第十七条 公司应建立信息沟通机制,确保与利益相关方保持信息畅通。必要时,可通过访谈、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听取利益相关方的反馈意见和建议,以便持续改进工作成效。

                      第四章 股东和债权人权益保护

  第十八条 公司应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确保股东充分享有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各项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章程》选择合适的时间、地点召开股东大会,并按照规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二十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规章制度等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可能影响股东和其他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信息,应及时进行披露,并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制定长期和相对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办法,制定切实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积极回报股东。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确保公司财务稳健,保障公司资产、资金安全,在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兼顾债权人的利益。公司在经营决策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向债权人通报与其债权权益相关的重大信息。

                          第五章 职工权益保护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包括薪酬体系、激励机制等在内的用人制度,保障职工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尊重职工人格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关爱职工,促进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公司不得非法强迫职工进行劳动,不得对职工进行体罚,并禁止任何形式的职场霸凌行为。
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为职工提供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最大限度地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与职工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不得采取纯劳务性质的合约安排或变相试用等形式降低对职工的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障。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及时办理员工社会保险,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员工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遵守法定的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确保员工的休息休假权利。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得干涉职工的信仰自由,不得因民族、种族、国籍、宗教信仰、性别、年龄等对职工在聘用、报酬、培训机会、升迁、解职或退休等方面采取歧视行为。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积极开展职工培训,并鼓励和支持职工参加业余进修培训,为职工发展提供更多的机会。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职工监事选任制度,确保职工在公司治理中享有充分的权利;对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通过民主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关心和重视职工的合理需求。

                      第六章 供应商和客户权益保护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切实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特别是要保证其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的安全性,努力为社会提供优质安全健康的产品和服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敦促客户和供应商遵守商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对拒不改进的客户或供应商应拒绝向其出售产品或使用其产品。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建立相应程序,严格监控和防范公司或职工与客户、供应商进行的各类非法商业贿赂活动。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妥善保管供应商和客户的信息,不得非法使用或转售上述个人信息牟利。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妥善处理供应商和客户等提出的
投诉和建议。

                      第七章 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

  第三十七条 公司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行业标准,加强污染治理和资源节约,推进清洁生产和绿色发展。

  第三十八条 排放污染物的子公司,应依照国家环保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要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第三十九条 公司对子公司的环保政策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不符合环境保护政策的行为应予以纠正,并督促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第四十条 子公司发生紧急、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机制,同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规定,及时上报,不得迟报、谎报和瞒报,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出现重大环境污染问题时,公司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等。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尽量采用绿色环保、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着力提高原材料重复利用效率,应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

                      第八章 社会公益事业与公共关系

  第四十三条 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充分考虑社区的利益,鼓励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协调公司与社区的关系。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关心和支持社区建设,热心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和公共福利事业。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主动接受政府部门和监管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关注社会公众及媒体对公司的评论。

                        第九章 制度建设与信息披露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 ESG 职责,根据实际情

况及 ESG 工作需要评估公司 ESG 职责的履行情况,形成 ESG 报告,并根据有关规
定自愿披露。

  第四十七条 ESG 报告的编制和发布工作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报告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自愿披露 ESG 报告的,应在相关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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