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灏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3年12月)

2023年12月26日 19:01

【摘要】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和规范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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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和规范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
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节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须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经验,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 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财务、审计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
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审
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每一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委员在任职期间,如出现有不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情形时,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本规则第三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或独立董事的任期结束。

                          第三节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控制度;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
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
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
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
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
时向深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其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
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
其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四节 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应配合审计委员会的工作,及时、充分地提供公司财务、审
计、内部控制等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节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
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在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
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不受上述时间、方式限制,但需要在会议召开前征得全体董事的一致同意或确认,且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载入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

    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十六条 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审计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决议上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也可以委
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
放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如相关事项影响超过十年,则应继续保留,直至该事项的影响消失。

    第二十三条 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的表决结果;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节 回避表决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直系亲属或审计委员会委员及其直系
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尽快向审计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第二十六条 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审计委员会会议上
应当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但审计委员会其他委员经讨论一致认为该等利害关系对表决事项不会产生显著影响的,有利害关系委员可以参加表决。公司董事会如认为前款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以撤销相关议案的表决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进行重新表决。

    第二十七条 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审计委员会不足出席会议的最低法定
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进行审议。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未计
入法定人数、未参加表决的情况。

                            第七节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
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新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
程》相抵触或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新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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