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开普: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3年12月25日 18:24

【摘要】证券代码:300248证券简称:新开普公告编号:2023-083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1、本次股东大...

300248股票行情K线图图

证券代码:300248        证券简称:新开普          公告编号:2023-083
              新 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于 2023 年 12 月 25 日 9:30 在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迎春街 18 号
715 会议室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12 月 25 日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12 月 25 日 9:15 至 2023 年 12 月 25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公司已于 2023
年 12 月 9 日以公告形式发布《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杨维国先生主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7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59,749,75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5363%。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5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59,176,21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4159%;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573,54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04%;无股东委托独立董事投票情况。

    3、公司董事应出席 7 人,实际出席 7 人;公司监事应出席 3 人,实际出席
3 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代表列席了本次会议,董事陈亮先生与律师代表以视频方式参加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会议提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59,664,551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67%;反对 85,206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0,072,5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786%;反对 85,20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0.1214%;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2、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内控管理制度的议案》。

    2.1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59,176,216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10%;反对 573,541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9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9,584,1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825%;反对 573,5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0.8175%;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2.2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59,176,216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
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10%;反对 573,541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9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9,584,1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825%;反对 573,5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0.8175%;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2.3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59,176,216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10%;反对 573,541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9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9,584,1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825%;反对 573,5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0.8175%;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4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59,176,216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10%;反对 573,541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9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9,584,1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825%;反对 573,5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0.8175%;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5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59,176,216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10%;反对 573,541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9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9,584,1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825%;反对 573,5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0.8175%;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6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59,176,216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10%;反对 573,541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9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9,584,1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825%;反对 573,5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0.8175%;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7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59,176,216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10%;反对 573,541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9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9,584,1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825%;反对 573,5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0.8175%;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张天慧、于千淼

    (三)结论意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决议;

    2、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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