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信通: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修订)
2023年12月21日 18:34
【摘要】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3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监事会依法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少于1/3,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 第二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条 监事会对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和重大失职行为,经全体监事一致表决同意,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更换董事或向董事会提出解聘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 第六条 监事有权检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审核会计账薄和文件,并有权请求董事会或总经理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第七条 监事有权对董事会于每个会计年度所出具的各种会计表册(包括营业报告书、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损益表等)进行检查审核,将其意见制成报告书经监事会表决通过后向股东大会报告。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监事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八条 监事有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九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监事会或委托其他监事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第十条 证券管理部负责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保管监事会印章。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应按照监事会主席的要求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1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10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证券管理部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2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证券管理部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十三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证券管理部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证券管理部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3日内,证券管理部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证券管理部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未设副主席、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证券管理部应当分别提前10日和5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证券管理部。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监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监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受托监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委托和受托出席监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监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有关监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二)一名监事只能接受一名其他监事的委托。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四章 监事会决议 第二十条 会议表决实行1人1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 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一条 与会监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证券管理部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监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1名监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召开现场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证券管理部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监事表决结果。 监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二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三条 证券管理部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证券管理部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2个交易日内将监事会决议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经该所登记后披露监事会决议公告。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监事应当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亲自出席、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和缺席的理由; (三)每项提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者弃权的理由; (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二十七条 公司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10年以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三十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订,经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并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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