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金岭南:关于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3年12月20日 18:14
【摘要】证券代码:000060证券简称:中金岭南公告编号:2023-104债券代码:127020债券简称:中金转债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证券代码:000060 证券简称:中金岭南 公告编号:2023-104 债券代码:127020 债券简称:中金转债 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公告中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例均保留 4 位 小数,若其各分项数值之和与合计数值存在尾差,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 年 12 月 20 日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 年 12 月 20 日。 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2023 年 12 月 20 日上午 9:15—9:25,9:30 至 11:30, 下午 13:00 至 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2023年12月20日上午9∶15至当日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深南大道6013 号中国有色大厦 24 楼多功能厅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黎锦坤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7.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其代 理人)共计 27 名、代表股份数共 1,400,692,454 股,占 2023 年 12 月 13 日公司总股份 3,737,589,506 股(以下简称“公司 股份总数”)的 37.4758%。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 4 名,代表 股份数共 1,304,482,13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4.9017%。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会议的股东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 23 名,代表股份数共 96,210,31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5741%。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情况: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25 名,代表股份数共 96,225,41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574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 名,代表股份数共 15,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4%。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3 名,代表股份数共 96,210,31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574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董事黎锦坤先生现场出席并主持会议;董事胡逢才先生、黄洪刚先生,独立董事罗绍德先生,监事会主席彭卓卓先生,董事会秘书黄建民先生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公务未出席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1.提案的表决方式: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表决结果: 提案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此项提案的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总表决情况 1,382,602,536 98.7085% 18,018,118 1.2864% 71,800 0.005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78,135,500 81.2005% 18,018,118 18.7249% 71,800 0.0746% 此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该提案获表决通过。 提案二、审议通过了《关于重新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的议案》; 此项提案的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总表决情况 1,383,349,086 98.7618% 17,271,568 1.2331% 71,800 0.005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78,882,050 81.9763% 17,271,568 17.9491% 71,800 0.0746% 此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同意票超过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该提案获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周俊律师 戴余芳律师 3.结论性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1日
更多公告
- 【中金岭南:000060中金岭南投资者关系管理信息20240430】 (2024-04-30 15:53)
- 【中金岭南:2023年社会责任报告】 (2024-04-24 21:03)
- 【中金岭南: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4-04-24 21:01)
- 【中金岭南:年度募集资金使用鉴证报告】 (2024-04-24 21:01)
- 【中金岭南:关于2024年度第三期中期票据发行结果的公告】 (2024-04-22 15:56)
- 【中金岭南: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4-01-26 17:46)
- 【中金岭南:关于2023年度第三期超短期融资券兑付完成的公告】 (2023-11-29 17:21)
- 【中金岭南: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2023-11-17 16:46)
- 【中金岭南: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2023-10-30 19:05)
- 【中金岭南:关于变更第九届董事会董事的公告】 (2023-10-30 1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