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建投: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3年12月18日 18:53

【摘要】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座11楼310007电话:0571-87901111传真:0571-87901500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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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

    电话:0571-87901111 传真:0571-8790150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3H1832 号
致: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建投”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
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浙江建投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浙江建投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浙江建投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3 年 12 月 1 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1.《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2.《关于延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4.《关于公司拟为子公司华营建筑提供担保的议案》。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3 年 12 月 18 日下午 3:00;
召开地点为浙江省杭州市文三西路 52 号浙江建投大厦 18 楼会议室。本次会
议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12 月 18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12 月 1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3 年 12 月 18 日 9:15 至 2023 年 12 月 18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
间。

    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题与相关事项与通知公告中列明及披露的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和《浙江建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股权登记日(2023 年 12 月 13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
权代表共 39 人,合计持有股份 627,187,79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8.0010%。
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 人,合计持有股
份 62,903,826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5.8172%;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7 人,合计持有股份 564,283,968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52.1838%。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二)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均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议案 2、3 为特别决议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的全部议案均获股东大会同意通过,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为 626,926,69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584%;反对为 256,6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9%;弃权为 4,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60,364,3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8374%;反对 256,60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1598%;弃权 4,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8%。
    2.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为 626,917,59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569%;反对为 268,1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7%;弃权为 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60,355,2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8318%;反对 268,10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1669%;弃权 2,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3%。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延长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为 626,947,99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618%;反对为 237,7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9%;弃权为 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60,385,6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8507%;反对 237,70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1480%;弃权 2,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3%。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为子公司华营建筑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为 625,434,0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7204%;反对为 1,753,3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96%;弃权为 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58,871,66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
股份的 98.9082%;反对 1,753,3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0916%;弃权 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浙江建投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编号 TCYJS2023H1832 号的《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 2023 年 12 月 18 日。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

                                              承办律师:吕崇华

                                              签署:

                                              承办律师:汪子翀

                                              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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