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建投:战略委员会工作制度(2023年12月)

2023年12月13日 19:29

【摘要】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委员会工作制度二零二三年十二月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委员会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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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工作制度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

        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适应公司战略
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
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含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
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任。战
略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制度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战略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战略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
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战略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战略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制度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由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处负责组织委员会讨论事项所需的
材料,向委员会提交提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审议公司总体发展战略规划和各专项发展战略规划,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评估公司各类业务的总体发展状况,并向董事会及时提出发展战略规划调整建议;


  (三)审议公司的经营计划、投资和融资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监督、检查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的执行情况;

  (六)评估公司的治理状况,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战略委员会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
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日(不含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四条  会议通知应附内容完整的提案。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传真、电子邮件、电话及专人送达等方式通知各位
委员。

    采用电子邮件、电话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2 日内未接到书面
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己收到会议通知。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
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
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
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九条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处成员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公司其他非委
员董事可受邀列席会议,战略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提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战略委员会委员对提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电话方式进行并以传真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战略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决议需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超过半数的委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提案进行审议并充分
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提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作书面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为十年。

    第二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提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
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
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
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本制度所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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