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虹集团: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2023年12月14日 16:59
【摘要】证券代码:003023证券简称:彩虹集团公告编号:2023-038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
证券代码:003023 证券简称:彩虹集团 公告编号:2023-038 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本次解除限售数量为939,74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89%。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12月18日(星期一)。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161号)核准,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彩虹集团”)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0,300,000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0〕1212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自2020年12月11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首次公开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60,732,000股,发行后总股本为81,032,000股。 (二)公司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公司于2022年实施2021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以总股本81,032,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以资本公积金转增3股,转增股本24,309,600股,公司总股本增加至105,341,600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53,932,423股(锁定期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的53,662,231股,锁定期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的260,442股,高管锁定股9,75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20%。 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939,74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89%。具体为: 1、锁定期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的首发前已发行部分股票931,788股; 2、锁定期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的首发前已发行的部分股票7,956股。该股票在公司上市时未办理股份确权登记,上市当日暂存于“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确权股份托管专用证券账户”。现徐宁宁、陈觉民、张俊等共6名股东完成确权登记,持有7,956股,一并上市流通。本次解除限售后,未确权股份托管专用证券账户暂存252,486股,待相关股东确权后上市流通。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所作承诺一致。 1、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自愿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股东同森集团有限公司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经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本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则将在股东大会及监管部门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承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依法回购违反本承诺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3个月。若本单位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有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单位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全额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本单位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向发行人及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刘荣富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彩虹实业股份,也不由彩虹实业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持有发行人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转让的发行人股份占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若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任期届满后半年内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本人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低于5%的,本人将在减持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承诺;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5%。 若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或者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有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全额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及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及亲属承诺 1)持有发行人和彩虹实业股份的公司董事、时任总经理黄朝万、时任董事 徐维萍、时任监事刘英、高级管理人员黄晓兵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彩虹实业股份,也不由彩虹实业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持有发行人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转让的发行人股份占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若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或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任期届满后半年内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若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或者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有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全额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及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持有发行人和彩虹实业股份的股东尹毛龙、文宗芬、覃渠惠、易军、姚捷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彩虹实业股份,也不由彩虹实业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持有发行人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则将在股东大会及监管部门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承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依法回购违反本承诺卖出的股票。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有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全额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及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刘荣富的配偶王明玉、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实际控制人刘荣富的亲属王明凤、庄良、庄飞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持有发行人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本人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低于5%的,本人将在 减持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承诺;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5%。 若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或者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则将在股东大会及监管部门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承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依法回购违反本承诺卖出的股票。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有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全额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及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未确权的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按照《公司法》的要求进行锁定 成都新南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红旗纸箱厂九里联营分厂2家法人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定进行股份锁定,其持有发行人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定进行股份锁定,其持有发行人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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