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测检测: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
2023年12月12日 15:54
【摘要】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
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委员中至少有一名为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委员中有多名会计专业人士的,审计委员会主任由审计委员会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或者委员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服务质量,就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提供建议,批准外部审计的薪酬及聘用条款; (二) 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 参与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包括检查公司的财务报表及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季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审阅报表及报告所载有关财务的重大意见; (五) 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 预先审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听取其说明,并向董事会提交对审计报告的审查意见; (七) 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 公司的财务报表及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季度报告定稿文件应在披露前五个工作日提交审计委员会审阅;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审计报告、募集资金报告、内控鉴证报告、关联方资金占用报告; (四) 公司对外披露财务信息、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因审计出现的重大调整、定期报告中载有关于公司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内容等情况; (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董事会办公室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选聘应通过招投标方式,内审部负责招标的监标、审计委员会委员和内审负责人参与评标;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 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 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评价结果应纳入其负责人的年度绩效考核; (五)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公司内审负责人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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